01

风险运输企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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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车管所提供

02

事故隐患路段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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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事故科提供

03

突出违法车辆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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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提供

04

终生禁驾名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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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事故科提供

05

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24年01月05日16时30分许,刘某某(男,71岁)骑行三轮电动车,沿新厂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新厂路黄泥头村委会对面地段时,因刘祥寿操作不当骑行的三轮电动车不慎侧翻碰撞到停在路边由李某某(男,26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赣H*****1的小型客车,造成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三大队提供)

【案例二】

2024年05月12日16时12分张某某(男73岁)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车上载有李某某),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昌江大道瓷都大桥东古镇天御南门地段时,操作车辆不当,与李某某(女61岁)驾驶车牌号为赣H*****7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一大队提供)

编辑|程正宇

校对|刘 鸣

一审|吴 昊

二审|叶 岚

终审|陈俊绮

来源|景德镇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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