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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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施工领域,经常有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而是由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的情形。

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是否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双方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管理费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管理项目而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实际施工人收取管理费。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支付管理费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因为合同无效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成立,承包人无权基于无效合同主张管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也中明确: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

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

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建筑施工合同中,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承包人如果能举证证明,承包人已经为管理项目支付了费用,且支付的管理费用是合理的、必要的,而合同无效是由于实际施工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包人也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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