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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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采取的一种惩戒措施。

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只有在还完钱或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才会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没有还完钱或履行完义务,也可以申请解除限高令:

一、因为担任相关职务,单位成为被执行人而被限高,有以下情况的

1,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善意文明执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的或宣告破产的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二、提供足额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限高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

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提供有效足额的担保,或者与申请执行人签署《和解协议》,亦或是通过法院调解协调申请执行人出具《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的申请函》的情况下,法院可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进行限制的消费活动的

《善意文明执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限高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上述紧急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被限高人员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暂时解除限制高消费的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紧急情况的真实性。但上述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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