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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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中,股份转让是常见的商业行为。

如果认缴出资期限未满时转让股份,受让人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出让人是否承担责任?

《公司法》修订前,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缴纳出资。股份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在认缴出资期限未满时转让股份,受让人取得的是股东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受让人在取得股份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转让股份后,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出让人不再对受让人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

但新公司法对此做了颠覆性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据此,如果认缴未到期转让股份,受让人在未按期出资的情况下,出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出资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要提醒大家,在进行股份转让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和合同起草,确保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提前规避风险,这样才能在受让人未按期出资的情况下,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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