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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关系的成立和生效

民间借款关系的成立和生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可以清晰地分点表示和归纳如下:

一、民间借款关系的成立

1、借款人和出借人达成合意:这是借款关系成立的首要条件。双方应就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或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意图真实:借款行为必须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图,而非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二、民间借款关系的生效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意味着,

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借款关系才生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此类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这体现了合同成立的法律要求,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以书面形式体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和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得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总结

民间借款关系的成立和生效是一个法律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明确借款的合意、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关键事项,并确保合同以书面形式体现。同时,合同内容应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借款关系生效后,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借款的按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