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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山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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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拘留一名二次酒驾驾驶员 2024年05月15日21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Q6***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芦山县龙门镇邛芦路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刘某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E,驾驶证状态正常;刘某某曾于2021年06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陕西省镇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此次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05月23日,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刘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