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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

乐清交警持续加大

电动自行车源头管控力度

坚决查处了多起电动自行车

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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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有部分商家心存侥幸

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

不惜以身试法!

5月9日上午,交警在乐清市虹桥镇虹港北路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过程中,查处一辆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交警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装有6组铅酸电池,合计电压为72V,远超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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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根据线索,依法对涉嫌提供非法加装、改装服务的商家进行传唤。商家何某如实交代了提供非法加装车辆电池的违法事实。

当天下午13时许,乐清交警联合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电动车商家进行走访检查。在北白象镇交通东路某电动车商铺门口,检查人员当场查获一辆非法加装车辆电池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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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勤人员检查后发现,车上装有5组12V铅酸电池,不仅超过国家规定的48V标准,与车辆合格证上载明的数据明显不符。在证据面前,商家承认自己提供非法加装车辆电池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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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了解,两位商家均知晓提供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属违法行为,也知道交警部门一直在严查严管,但为了提高电动车销量获取更多利益,于是抱着侥幸以身试法。

事后,交警部门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两位商家实施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将已改装、加装车辆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危害大,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突出风险整治力度,下一步,乐清交警部门将继续加大对辖区电动车改装、拼装、加装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做好电动车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引导。希望广大电动车商家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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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01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02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乐清交警提醒

广大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厂家

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都属于违法行为

切勿为了贪图利润而违反法律

同时也希望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广大人民群众

做到不购买、不驾驶

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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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清消防、乐清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