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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与A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王某接受A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6天,日均直播时长不少于6小时;非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连续违反直播时长约定,每少播一小时,王某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每少播一天,王某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约开展直播活动。2023年04月12日,王某以生病为由请假3天,后经A公司同意,假期延至2023年04月21日。

2023年04月22日,王某正常开展直播。次日,王某以疾病复发需要住院治疗为由要求预支报酬,但未出具相关证明,并且未经A公司允许无正当理由停播10天。A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遭到拒绝。A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停播26天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判决王某支付A公司违约金4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王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首先要判断王某与A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二者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系经纪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虽然双方通过协议对合作的内容、收益分配、管理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并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A公司对王某的管理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王某的直播行为并非履职行为,获得的直播收入亦并未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而是按照约定比例对粉丝打赏等直播收益进行分配。

故,王某与A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王某请假3天,后经A公司同意将假期延后,2023年04月12日至2023年04月21日未进行直播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04月23日起,王某主张因疾病复发需要住院治疗,但是未出示相关证明、未获得A公司同意,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直播,停播20天,违反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

经计算,王某直播收益约为2100元/日,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差不大。因此,A公司请求按照协议约定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