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帮个忙,我这个车库只要2w就能搞定,借我周转一下呗

不是我不帮,最近手头也不宽裕

这还不简单,在XX平台帮我贷2w,到还款的时候我转给你

也行

真兄弟!感谢老铁

2年后…

平台又催还款了

电话没人接

人呢

好心帮兄弟网贷套现

奈何到还款的时候

兄弟却“玩消失”

只能为一时兄弟义气“买单”

案情经过

原告章某与被告冯某系同学,2018年11月,冯某以购买车库为由向章某借款2万元并承诺两年内还款。章某表示自己暂时没有这么多钱,冯某便提出让章某从某小额贷款平台中借款,利息由其本人支付。章某出于信任,随即在平台上借款2万元并转入冯某账户中。不曾想冯某在借款后虽然按时支付了利息,但始终未归还本金。2021年3月起,冯某不再支付利息并“消失”,章某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上冯某,不得已只能自行筹钱偿还本息。为追回借款,章某于2024年2月向乐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归还欠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章某与冯某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亦无效,遂依法驳回章某要求冯某支付利息的诉请,但冯某借得的2万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判决后,冯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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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后再转借他人属于非法转贷行为。大家在向他人提供借款时应当量力而为,不要因一时义气引发“麻烦”,急需资金的人向他人借款后也要及时归还欠款,做到有借有还,共同助推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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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编辑|程正宇

校对|刘 鸣

一审|吴 昊

二审|叶 岚

终审|陈俊绮

来源|乐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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