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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系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运署街 55、57、59 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8年6月历下区人民政府发布济(历下)征告字[2018]8号房屋征收决定,将当事人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之内,因当事人在签约期限之内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历下区人民政府在2019年2月作出济(历下)政征补字[2019]2号征补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之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济征复决字[2019]194 号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因当事人不服[2019]2号征补决定及[2019]194 号复议决定,向济南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济南市中院作出(2019)鲁01行初 680号判决,其中仅以“[2019]2号征补决定需要以8号征收决定审理结果为由,确认2号补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作出确认[2019]2号征补决定程序违法以及撤销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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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不服济南中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作出(2020)鲁行终 367 号判决书,对[2019]2号征补决定中“解放前购买的私产到底属于国有划拨还是出让进行定性”,并驳回了征收补偿决定中“应当扣除政府收益金”的假设前提。为此,山东高院作出撤销原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原行政行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历下区人民政府履行山东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依令作出济(历下)政征补字[2019]2-1号征补决定。

因[2019]2-1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事实、理由与[2019]2征补决定无任何差别,遂再次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主张该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 71 条、96 条以及司法解释第 90 条第3 款的情形,建议法院再次撤销[2019]2-1征补决定,并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对方提交的关于“解放前私产属于国有划拨”关键证据文件已经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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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情形,历下政府作出[2019]2-1征补决定的补正决定,以补正的方式对[2019]2-1征补决定进行修改,将解放前私产按照出让方式定义,不再扣除政府收益,最终确定的综合补偿为约410万。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遂作出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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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征地拆迁相关的国有及集体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土地腾退等,民商事业务如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纠纷等。

执业领域

陈忠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建设工程等业务,陈律师还专注于合同纠纷和公司纠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陈律师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棚户改造、设施农用地搬迁、违建拆除、国家赔偿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曾担任某特殊法人法律顾问,曾负责承办个人、群体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包括开展案件初步了解,调查搜集证据,确定案件思路和设计案件路径,起草准备案件文件、与第三方主体、部门、机构沟通协商与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等全程法律服务。

陈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为多家公司和个人提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有名合同以及无名合同等的诉讼代理,专业尽职服务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陈律师还专注于公司领域的法律服务,为公司提供设计股权架构、参与投融资谈判、拟定投融资协议,代理公司纠纷有关的诉讼。

▌代表性案例

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市人民政府、某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某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

广州陈某与某区土地开发中心、某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山东济南曹某与济南某区住房和城乡建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唐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天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