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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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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兴县公安局迅速处置一起

扰乱单位秩序案

5月15日上午,宝兴公安穆坪派出所接警称:大池沟水电站有一群众阻工,请求出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

经查,王某(化名)以前些年大池沟水电站管道爆裂将自家小路损坏后相关赔付未得到解决为由,分别于5月14日、15日到水电站施工现场,采取吵闹、静坐等方式阻拦相关单位正常施工,致使该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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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宝兴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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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民都应当对自己的诉求进行理性的判断,反映诉求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采用过激手段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