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名文豪鲁迅先生在著作《两地书》中有这么一段话:“经我强硬的答复,没法对付,便用最终的毒计,就是以退为进,先发制人,亦即所谓‘恶人先告状’也。”恶人先状告这个词正是出自于这一段话。

碰到这种坏人做了错事却倒打一把的情况,连鲁迅先生都无法免俗要气上一气,提笔嘲讽一番,普通人碰到这种糟心事会有多气愤也就可想而知了。这不,2017年的时候,家住湖南岳阳的徐先生就碰到了这么一桩糟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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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9日晚上,徐先生路经楼下的时候突然发现,停放在一楼的摩托车不翼而飞,显然是被偷了。徐先生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但可惜的是徐先生家附近并没有监控,摩托车体积又小很容易拐到一些小巷中,更方便躲避监控,想要追回的可能性很小。

徐先生也明白这一点,但他实在气不过,正好晚上无事,他干脆开上自家小轿车出门碰运气,能找到最好,找不到就当散散心了。有道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就在徐先生转悠了一大圈始终没有找到,汽车都快耗尽准备加个油打道回府的时候,在加油站附近发现了自驾摩托车的踪迹。

看到奔驰在路上的摩托车,徐先生瞬间就追了上去,一边追还一边降下车窗大喊:“你给偷车贼快停下来!我已经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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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着车的男子为付先生,他是岳阳一个专门偷盗摩托车的犯罪团伙的成员,如果他是心血来潮突然为之,当然还能认个错;但他之前已经屡次犯了偷盗罪,多次犯罪属于累犯,是加重情节,只要被抓住一定会被判刑,因此这付先生只能继续开着车往前跑。

付先生在前面骑着车跑,徐先生在后面开着小车追,两人就这么道路上飞奔了起来,你追我赶之间还夹杂着徐先生不停喊付先生停车的声音。付先生为了摆脱徐先生的抓捕,只能挑一些小道逃窜。

本来乡村的晚上就黑灯瞎火,小道路更是缺乏路灯,付先生慌不择路的情况下没有看清前方的道路,猝不及防碰上了条弯道,为了不冲出道路只能选择紧急刹车。但徐先生追付先生追的特别紧,付先生这一下紧急刹车根本没有给徐先生反应的机会,悲剧就这么发生了,徐先生小车的车头直接撞上了摩托车的车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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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在小轿车内好歹有安全气囊的保护,虽然轿车翻下了道路一头扎倒了田里,但好歹人没事;付先生却没那么好受,他骑着摩托车本就身体没有防护,一撞之下摩托车瞬间飞了出去,付先生也倒在了地上。

徐先生追逐付先生只是想要讨回自己的摩托车,并不想要付先生的命,一看到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就选择报警,很快警方就闻讯赶来。

付先生与徐先生之间的确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此时这已经不是重点,重点是付先生终于被警方给逮到了。上文已经说过付先生是当地一个偷车团伙的成员,近段时间以来这个团伙已经在岳阳市内盗窃了7辆摩托车,总价值高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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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实付先生以及其团伙盗窃的金额并不算很多,但问题在于他们是多次盗窃,累犯会增加基准刑的10%-40%,因此最终付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罚款2万元。

徐先生的摩托车虽然受到了损毁,他的小轿车还要拿去维修,但至少偷车贼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徐先生也打算让这事就这么过去了。但他万万没想到的是,2019年的时候付先生刚从监狱刑满释放,就立刻找上了自己,要求自己给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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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付先生觉得自己非常理直气壮,他是偷了车,但他也接受了应有的惩罚,可徐先生追逐自己导致自己受伤住院,造成了十级伤残,光是医药费就花了十几万,徐先生却没有一点表示,这怎么说得过去?因此付先生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在内一共20万余元。

受理此案的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付先生盗窃在先,徐先生追逐在后,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是简单地交通事故;但从现场痕迹来看,的确是徐先生在追逐时违背了交通法规,没有保证一定的车距跟车速,因此最终判定徐先生需要承担此次交通事故10%的责任。

徐先生的车子买有保险,根据法院的判定结果显示,保险公司需要支付11万元,徐先生自己只需要支付1000元钱,这钱并不多。可对于此事的徐先生来说已经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自己不能接受这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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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赔偿小偷?这样的说法对徐先生而言简直是天方夜谭,他不知道付先生究竟哪来的勇气会向被他盗窃过的人索赔,也不能理解自己没有刻意伤害付先生,只是想要追回被盗窃的摩托车,为什么真的会需要赔付。

不能接受一审结果的徐先生选择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在二审过程中,法院着重分析了徐先生追逐付先生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度。

徐先生当初追逐付先生的时候,付先生并没有将摩托车归还,也就是还在对徐先生的财产进行非法侵害;且徐先生追逐付先生的时候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没有刻意对其进行冲撞,也没有在付先生发生车祸后对其进行二次伤害,而是立刻选择报警,因此徐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徐先生无须对付先生进行赔付,驳回了付先生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