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在2006年北京的一条小道上,当天晚上天空下起了小雨。

张女士(化名)打着雨伞在路上正常走着,突然蹦出了四个未成年的青少年,两男两女。

张女士没有去多加注意什么,而是继续若无其事地往前走,哪知这四个青少年,突然将自己给围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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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张女士才开始感觉到恐慌,但心里并不清楚自己如何得罪了他们四个,自己明明与其素未谋面的。

这个四个青少年拿着铁棍,将张女士逐渐地逼到了一个黑暗的角落里,对其进行不分缘由的殴打。

张女士虽然拼命地进行呼喊,但是雨水吞没了其声音,而且当时正处深夜,旁边根本就没有人!

张女士已经交出了自己的所有钱财,并苦苦地哀求对方放过自己。然而这几个青少年虽然没钱,但主要目的不是冲着劫财来的,也不是冲着劫色来的,而是单纯地为了寻求感官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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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青少年一边殴打着,一边扒掉了张女士的衣服,还用火去烧其头发,以及身体的毛发。

张女士就这样被殴打了一个多小时,最终被活活打死了。

第二天,有一个老人出来散步,意外发现了张女士的尸体,赶紧报了警。警察通过调查监控视频,最终得以清楚地看到张女士的整个死亡过程。

有了监控视频的帮助,警方很快就将这四个青少年抓捕归案。在面对警察的询问时,他们毫无悔意,语气轻浮,表示就是打她玩。

甚至还表示自己只是同张女士开个玩笑,谁知道她这么不经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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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对这四个青少年做出宣判,认定他们犯有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将打得最积极的那一个判处无期徒刑,剩下的三人最高的有期徒刑十七年,最低的有期徒刑九年,其中一名因为未满16周岁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以下。

【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

1.这四个青少年为什么没有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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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很多读者可能觉得,这四个青少年采取如此残忍的手段在客观上导致了张女士的死亡,并且在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的情况下,应该判处其故意杀人罪,最起码也应该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

然而最终法院却判了一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这是为什么呢?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我国法律规定要想构成这一罪名,需要具备两大核心要素,一是其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二是责任形式为故意的。

尤其是针对第二点责任形式而言,其要求犯罪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他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生命的丧失,但依旧还要去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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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中,四个青少年其客观行为已经确实剥夺了张女士的生命,符合第一点行为内容的要求。

但其主观上只是为了对张女士进行欺凌殴打而已,并没有想要置她于死地的主观故意,不符合第二点责任形式的要求。

综上,法院便没有判决这四个青少年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伤害行为人的故意。但是本案中,四个青少年是故意对张女士进行殴打欺凌的,所以无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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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是比较容易混淆的,其最为主要的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并且主观上希望他人丧失生命。

而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内容为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他人丧失生命。

本案中,这个青少年曾经对警方表示,自己没想要张女士这么不禁玩。由此可见,他们的内心中,对于张女士的这一死亡结果是感到意外,且不希望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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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青少年对于张女士的欺凌主要目的是获得感官上刺激,并不希望夺走其生命,只是因为掌控不了力度,才导致对方的死亡。

所以法院才将其定罪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这四个青少年之所以会变得如此漠视法律和道德,主要根源在于其父母没有对其进行良好的教育

如果他们的父母在其小时候进行严加管教,或许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

对于孩子的教育,我们一定不能只是满足物质上的要求,还要关注孩子的精神需求,不能让孩子走上弯路,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