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手机连连线,天天都住大酒店”

“手机口”日赚千金不是梦

高价回收闲置手机卡

各位小伙伴们在上网的时候

是否刷到过这样的“赚钱路子”

或者“兼职招聘”广告

别心动!!关掉!!

是新型诈骗!!!

且很多情况专门针对青少年朋友

各位千万不要因蝇头小利

掉入“手机口”陷阱!

成为诈骗犯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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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口”引流广告

究竟什么是“手机口”诈骗?

只是打了个电话怎么就涉嫌犯罪了?

“卖卡”“贩卡”也跟“手机口”有关?

真实案件带你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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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01高薪“兼职”诱惑引阿洛入局

17岁的中学生阿洛在上网时,收到陌生网友关注并被搭讪,网友向阿洛介绍了赚钱“兼职”,称“只需要打通电话,不需要说话、不需要任何其它操作,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赚钱,费用200元/小时”。

阿洛心想反正自己平时闲着也是闲着,不如赚点钱花。于是带着好奇加了网友提供的QQ号,联系上了一个网民为“天一”的人。阿洛不知道的是,此时,自己已经入了诈骗团伙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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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洛看到的广告

02搭建“手机口”,成为诈骗犯帮凶

随即,对方介绍了具体操作流程:阿洛提供两部智能手机,其中一部用于与“天一”进行QQ视频电话,另一部拨打“天一”指定的电话号码,接通后将两部智能手机靠近,使得“天一”能与电话接通端人员进行实时通话,实施诈骗。

看这步骤确实简单,说白了,就是做诈骗犯和被骗者的“传话人”,成为诈骗犯的帮凶。这也是“手机口”诈骗的一种搭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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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洛与网友“天一”的聊天内容

接着,按照约定,阿洛提供了自己的QQ号和电话号码,并着手与“客服”(即对面的诈骗人员)联系,“天一”甚至还要求阿洛对“客服”不要凶,要保持通话处于安静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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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洛与网友“天一”的聊天内容

随后,“天一”将阿洛拉入了所谓的“客服群”,联系上了“客服”,并开始了网络“传话”,也就是他们话术中的所谓“上课”。

03欲骗人反被骗,偷鸡不成蚀把米

案件接下来的发展也是令人哭笑不得。

阿洛连续协助“天一”拨打电话共5小时,总计拨出20余通电话,而在事后,“天一”并未按约支付阿洛“协助通讯”费用。

阿洛多次联系“天一”,都被“天一”以“QQ被封”等理由拖延,最终失去了回音。

真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若将这样的谨慎放在最初,又何至于进入骗局,甚至把自己也搭进去。

经调查,阿洛的“协助通讯”行为造成群众张某遭遇机票改签类诈骗高达5万余元,相关部门对此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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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天一”并未支付相关费用

什么是“手机口”诈骗?

一是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的方式实现语音中转,使得拨打出去的电话显示为本地号码。

其中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另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发送短信,实现人机分离,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从而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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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架设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很多人可能都接过开头是“00”或“+”的陌生来电,此类号码大多是诈骗电话,面对此类号码会十分警惕。但是如果来电号码是本地的,你还会保持高度警惕吗?

这是为什么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手机端口,专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通信支撑,将境外网络电话伪装成本地电话,从而实施诈骗犯罪的原因。

在此也要提醒市民们,谨防此类诈骗。

“传话人”也涉嫌犯罪吗?

有的朋友可能要问了,参与诈骗的是“境外人员”,那么中间的这个“传话人”也涉嫌犯罪吗?对,涉嫌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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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绝对不能向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及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否则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轻则纳入个人实名惩戒(5年内不得开办手机卡、银行卡)、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天上不会掉馅饼

警惕网络轻松挣钱兼职陷阱

避免成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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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超

责编:韩冰

审核:陈有伟

审定:李晓霞

信息来源:四川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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