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必须参加庭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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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指的是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刑事追诉成为国家职能之前,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区分,均由被害人提起,比如古代的故意伤害、杀人以及强奸等犯罪案件。

在刑事追诉成为国家职能之后,被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已不是必经程序。行使刑事追诉权利的机关发现犯罪后,依法刑事立案,开展侦查、公诉等。在被害人不再担任原告人角色后,其权利义务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最明显的是其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从原来的积极主动追诉主体转化为协助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主体。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在被害人从原告人转化为协助办案机关协助人角色后,其原有权利必然会萎缩。为此,法律规定了其拥有控告权、申诉权、参加庭审质证、申请回避等权利。

就履行义务而言,被害人并不必然被要求参加庭审,但是如果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陈述有异议,且该证据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开庭。

关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问题。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被害人出庭。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应当出庭的被害人,确因身患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这是被害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辩护人在辩护时可有效利用。笔者在代理的一起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发现被害人陈述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为此向法院申请,请求法庭依法通知被害人出庭接受调查。

涉众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

在法定犯罪频发的当下,在涉众型案件中认定被害人身份十分慎重。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集资参与人能否参加庭审执行不一。对于集资参与人而言,其财产直接遭受了侵害,根据关于被害人的相关理解,应当属于被害人之列。但是,如果所有的被害人均要求参加诉讼,与司法效率又有冲突。在此情况下,目前的司法现状是通常不将集资参与人确定为被害人,但是可以由集资参与人推选代表参加诉讼。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与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者补偿的期待,也有使犯罪人受到法律谴责和惩罚的要求。为能够实现被害人权利和期待,必然需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这是赋予其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但是,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出庭接受法庭调查的义务。刑事诉讼法通过程序保证权利实现,权利实现是双向的,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如果发生了被害人陈述与客观事实矛盾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应依法提出请求,比如前述请求出庭的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