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黄志文,与甘某华、甘某某、吴某明、李某泽、林某鸿、梁某强、甘某韬七人 (注:该七人为宜章县丰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七个股东(以下 简称“丰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抗诉 程序均败诉,实际上该案历次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承办法官枉法裁判,扭曲事实,严重侵害了本人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并监督本案件在尊重基本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

具体案情如下:

2020年3月28日,本人同与甘某华等七人签订《采石场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宜章县玉溪镇城东村毛家冲采石场通过以租代买的方式转让给我,总价款为600万元,前四个月租金为40万元/月,在一次交了两个月租金80万元后,甘梓华等七人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移交采石场,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多次沟通无效后,后甘梓华等七人不但不退还已收取的80万租金,反而恶人先告状,起诉要求我继续支付租金80万元、逾期占用采石场损失每个月40万元直至采石场交还为止(损失计算至今已有人民币1620万)。

采石场未移交,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程序存在如下严重问题:

一、甘梓华等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骗取本人在 2020年3月与他们确定案涉毛家冲采石场《采石场转让合同》。 (见证据一)事实是,甘梓华等人在签约前就已经获悉宜章县将就境内采石场进行关停整合的信息,加上该采石场转让时安全许可证已经到期,不可能再延续办理。采石场转让合同已经不具备转让实施条件,完全属欺诈合同无效。

二、充足证据能证明采石场并未移交,而法院皆判定已移交:

1、资产移交清单也没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

字认可,资产移交清单仅有李忠南的签名(注:本人并没有授权给李某南办理资产移交的权限) 而且甘梓华等七人提交的这份资产移交清单中列明的资产明细中仅仅是采石场少量的加工设备而已,与实际采石场转让应移交的资产项目相差巨大,明显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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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户历史缴费明细的用电量能证实采石场没移交

二审中,甘某华等七人提交了用户历史缴费明细(见证据三)、 催缴电费通知书、火工材料使用情况的证明三份证据用来证明采 石场移交后的用电情况、拖欠电费、材料使用情况,这三份证据中均不能证明为采石场移交后的电、材料的实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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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案回执》、《调解记录》能证实采石场没移交

宜章县GAJ于2020年5月24日出具的《受案回执》,能辅助证明 转让的采石场是存在纠纷的,不能正常使用,再一次证实了采石场没有移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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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铁军公司出具的《证明》能证实采石场未移交

5、新证据采矿权注销、安全许可证到期等一系列证据能证实一审判决错误。

以上陈列皆能证明甘某华等人欺骗事实,希望有关部门能秉公办理,彻查此事,还本人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