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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无证醉酒驾车

上路行驶

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

却试图逃避检查

多重“buff”叠加

可真“刑”!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木某某在南康区某饭店吃饭期间喝了啤酒和洋酒。酒后,木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3时47分许,在南康区南水街道某路段与路旁停放的三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三辆小型轿车、一辆三轮车及两个夜宵摊发生碰撞,造成八车受损、夜宵摊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车辆无法行驶,木某某遂弃车逃离现场,随后在事故现场几十米处被现场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事发时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00mg/100ml。经认定,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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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被告人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是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全提醒

酒后驾车的驾驶员往往注意力不集中、反应力迟缓,酒驾的突发性与危害性,导致其成为一大“马路杀手”,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危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员:无证不驾车,酒后不驾车!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