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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4次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了7件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金牛区人民法院案例《梁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

梁某某、陈某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梁某豪、梁某泓,取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某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若干。2015年9月30日,陈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六级伤残、工伤致残程度四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陈某受伤致残后,梁某某对陈某实施过推搡行为,造成陈某受伤,还曾在微信中多次贬损陈某。后双方分居生活,梁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陈某称梁某某长期以来对其造成各种伤害,其亦想要离婚,并提出子女抚养、子女探望、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方面的请求。

裁判结果

金牛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与陈某均有离婚意愿并且已经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梁某某对陈某实施的推搡行为构成身体暴力、其对陈某实施的贬损行为构成精神暴力,梁某某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梁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对离婚存在过错,依据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原则,陈某应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的残疾程度以及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符合法定生活困难的情形,梁某某应向陈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二人分别抚养一子,梁某某向陈某支付3万元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离婚经济帮助金,梁某某分得40%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分得60%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梁某某、陈某按照80%、20%比例承担子女教育费、医疗费等。

宣判后,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成都中院裁定准许梁某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社会平等关心、保护、理解、尊重。本案审理中明确了精神暴力亦属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依法认定梁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对残疾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充分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在审判实践中,切实维护残疾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金牛法院将始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决策部署,持续提升涉残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坚决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岳乐 叶潇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