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2024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东莞市茶山镇超朗村一出租屋室外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突发火灾,所幸扑救及时,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东莞市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这起火灾案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起火的电动自行车正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并引燃了周边堆放的木材、电子机(废弃)等可燃物。所幸处置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询问相关当事人,发现此次火灾事故系人为所致,且涉嫌放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东莞市消防救援茶山大队依法将该案件移交给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处理。

经法制审核,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决定对该案件立案侦查。据犯罪嫌疑人麦某某交代,事发当晚喝了1小瓶白酒和6瓶啤酒,路过事发地时,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用打火机点燃了电动自行车上的雨衣,并离开现场步行回家,引发了火灾。目前,该男子因涉嫌放火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东莞消防部门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通讯员 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