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疑顺风车司机多收费,女生被其在微信群造“黄谣”,不断遭到骚扰和辱骂。近日,江西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3年8月5日,原告唐某通过某出行软件下单顺风车后支付车费585.7元,并在订单中备注愿意与车主平摊高速费。被告陈某系某出行软件平台司机,接单后驾驶汽车接送唐某赶往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后,陈某要求唐某支付高速费620元,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后唐某经查询了解到该行程的高速费收费区间为190元-236元,认为陈某应将其超额收取的高速费予以退还。与陈某协商未果,唐某向平台求助,要求陈某返还多余的高速费。

因唐某向平台要求陈某返还多收取的费用,陈某便在微信群(群内人数为345人)中恶意造谣唐某系提供有偿性服务的人员,教唆微信群内人员骚扰唐某,误导不特定多数人信以为真。微信群内有多人通过陈某提供的联系方式,以电话和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不断骚扰、辱骂唐某,给唐某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困扰。

唐某认为陈某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对其精神造成极大的打击,客观上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某诉至法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故意捏造唐某系提供有偿性服务的人员,并在微信群公开唐某的手机号码。该微信群人员众多,传播量大,陈某将捏造的内容公开发送在微信群,引起群内不特定的多数人员误解并骚扰唐某,在客观上导致唐某的名誉权受损。陈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与唐某的名誉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在主观上存在对唐某的名誉进行损害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在微信群及其他任何地点、场合发表、散播侵害唐某名誉权的言论和信息,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在任何场所侮辱、诽谤唐某的名誉;

2、被告陈某应在名为其造谣的微信群以及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向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声明(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若陈某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法院还将依唐某的申请,在微信群和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产生的费用由陈某承担);

3、被告陈某还应当向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以及唐某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有侵权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潇湘晨报综合余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