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最关注的问题无非是补偿标准够不够高,但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又发现别人的补偿额比自己高,这时候该怎么办呢?真的没有办法吗?

别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帮你解决当务之急。

以案说法

先给大家分享一个山东高院审理的小案例,山东省某村村民高某,其房屋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但是高某认为县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实为招商引资及商业开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并没有签订协议。但是高某父亲却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了名字,且注明了代签。那么这份父代子签的协议就真的无法更改了吗?随即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山东省高院确认了这份协议无效。

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在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是如果存在下面7种情形,将可能会导致拆迁补偿协议的无效,则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并争取重新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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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征收主体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力,压根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

第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

第三,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补偿协议。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不予认可。

第五,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发现到手的协议的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第六,征收方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审批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

第七,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史律师提醒

如若存在上述情况,签订补偿协议后仍有回转余地。在此,史律师诚恳建议大家,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到的问题专业性较强,一定要委托相关专业律师代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