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我没有驾驶证,是我开车出的事故。”

肖某父亲:“孩子是有错,但是为什么叫我们两夫妻赔偿呢?”

肖某母亲:“这个车是陈某向遂川某自驾二手车有限公司租来的,我们要追加陈某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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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吉安市遂川法院审理了一起

涉及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

管理人、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的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8日,被告肖某无证驾驶赣DAS002小车在吉安市遂川县慈云路县政府路段与案外人林某驾驶的浙K7163L小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经遂川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肖某负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支付了车损损失和施救费共计46000元,并据此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该保险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肖某及其父母赔偿其基于事故主要责任所产生的保险代位款3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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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庭审中查明,肖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时,由于肇事车辆赣DAS002小车系陈某向遂川某自驾二手车有限公司租赁而来,因此在被告肖某及其父母提出申请追加陈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法院予以了准许,并进行了二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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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肖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其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陈某明知肖某未满十八周岁无法取得驾驶证,仍然放任肖某驾驶该车辆,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到你们各自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各方对赔偿数额和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由肖某及父母和陈某各自承担16400元的调解方案,并当庭向当事人发放调解书。由此,该纠纷当庭得到圆满调解,赢得了当事人的连连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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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遂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