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

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为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承办法官走访了原、被告户籍地基层组织、学校后,了解到原、被告长期在外地务工,他们的孩子现年9岁,在当地小学就读,平时主要由爷爷奶奶照顾,孩子学习努力,与老师同学相处融洽,各方面表现较好。

考虑到双方目前的生活状况和抚养能力,无论与哪一方生活,都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一定影响,承办法官动员双方将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在第一位,兼顾长期照顾孩子的长辈的情感需求,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妥善处理抚养、探望等相关事宜。

最终,双方意识到孩子是独立的个体,并非仅仅属于父母一方,也不是离异时可以任意分割的“财产”,更不是可以用作谈判的“筹码”,同意达成和解,双方自愿离婚,抚养权归女方,但义务教育阶段仍然在当地学校完成学业,对双方不作探望约束,可以随时探望。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杨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