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件警示震慑作用,达到“以案为戒、以案明纪、以案示警”效果,近日,由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在澜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30余名乡镇财会岗位职工现场旁听庭审。

2019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共计38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和还贷,超过3个月未还。

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就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意见,深刻剖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在原因,警示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弦”,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时刻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财务人员身处资金管理岗位,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金钱诱惑”的便利性,是贪污、挪用公款等高风险口。近年来,出纳、会计等岗位财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例层出不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案为鉴,在岗位上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主动抵制不劳而获、贪图享受等不良思想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本报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赵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