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晚,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就刘甲(男,21岁,网名“胖猫”,湖南临武人)在重庆长江大桥跳江身亡一事发布警情通报。警方认定,“胖猫”与谭某存在真实的恋爱关系,谭某并未以恋爱为名骗取“胖猫”财物,不构成欺骗犯罪。

警方通报中梳理了“胖猫”与谭某的交往情况以及经济往来情况情况。通报中提到,“胖猫”的姐姐刘某称要让谭某“不好过,付出代价”,与其妹妹商议“就是要让谭某被网暴”。刘某通过社交媒体账号多次发布“胖猫”与谭某私聊记录、转账截图等个人隐私信息,与其妹妹联系多人代写文案、讨论如何博取网民同情,还在平台购买流量扩散传播提升热度。

在《指导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提供一组数据,他表示,近年来,出现了涉及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但有罪判决比例很低的巨大反差。周加海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自诉人收集证据时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对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刑事自诉案件转公诉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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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抗争

在互联网世界里,一句恶意的评论,一键转发的谣言,甚至一个不经意的点赞,经过一次次传播后,其影响可能被无限放大,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当确定侵权者的身份信息后,第二步才是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侮辱、诽谤罪在刑法中是为数不多“告诉才处理”的罪名,这就需要起诉者自行举证。

当网暴规模过于庞大时,起诉每一个人也是不现实的。郑晶晶强调,法律上不存在法不责众,但是实际操作中要考虑到维权成本。成百上千人,不可能全部都采取法律手段对他们提起诉讼,不是法律不允许,而是实际操作当中是不现实的,只能是针对带头的造谣声势的那几个人。

最后,刑事自诉案件无法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判决。这意味着,“一旦找不到被告人,或者存在被告人恶意躲避的问题,这个案子就立不起来。”

刑事自诉转公诉,维权向前一步

“刑事自诉案件对公民个人而言比较难。”朱婷解释,刑事公诉案件的所有调查取证工作都由公安机关去完成,对犯罪的指控、证明犯罪成立的责任则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是强大的国家机器,有充足的手段去完成这些工作。

换句话说,对遭受网暴的受害人而言,刑事自诉转公诉可能使其更好实现维权诉求。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诽谤案”,是近些年来为数不多的刑事自诉转公诉的案件。郑晶晶是这起案件的代理律师。

在思考辩护思路时,郑晶晶发现,根据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指以下七种情形,分别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当时的案子,明确列出的几种情形都对不上。”郑晶晶说。

因该事件的传播力巨大,同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就此案向余杭区公安分局建议予以立案侦查,启动刑事公诉程序。“最终法院以‘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这个兜底条款作为自诉转公诉的法律依据。”。

2021年4月,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起网暴案被最高检纳入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指导性案例,同时还入选了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成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在郑晶晶看来,这个案件更深远的影响可能是明确了刑事自诉转公诉的程序。

2023年9月25日,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第12条提到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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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更是直言,现在的难不是真的难,而是相关部门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不够或意愿不足。以前因为技术原因、当事人取证等,导致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落实,“我觉得以后随着法律的发展细化,尤其是在互联网上,所有行为都是可追查的。”

新京报记者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