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049字,阅读完毕约需5分钟

一、四起警情

5月20日、5月21日本来是网络时代受到中国年轻人追捧的新兴佳节,青年男女们纷纷在这两天为心爱的人儿送上鲜花、礼物,表达真挚或者并不怎么真挚的情感。

但是,就在这两个喜大普奔的好日子里,在全国多地的公共场合却发生了多起刑事案件,部分案件中甚至看到了无差别杀人的影子。

5月20日,江西贵溪,一名女子在小学伤人,造成2死4伤;

5月20日,湖南郴州,一名男子伤人,造成3死2伤;

5月21日,四川武胜,一名男子驾车撞人,造成5死;

5月21日,四川自贡,一名男子伤人,造成2伤。

这几起都是警方发布正式通报的案件,真实性毋庸置疑,部分案件可能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精神病发作期内),但部分案件显然是无差别杀人案件。

在这样美好的节日里,却频发如此恶性刑事案件,纯属巧合?还是有什么大众心理学上的诱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二、无差别杀人的特点与定罪

“无差别杀人”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张小虎认为,无差别杀人犯罪是指并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出于较为明显的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事违法行为。

这类犯罪有几个特点。

1、行为人与被害人并无直接利害冲突,多数起因于某种社会矛盾的激化,或者行为人自认处于极度窘迫或不利的社会地位,而将心中的焦虑与怨恨转嫁至整个社会,以残害无辜制造社会影响来宣泄自己的紧张与不满情绪;

2、犯罪行为对象并没有个别专注的目标,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他人,有时也会针对某种类型的人,比如校园学生、儿童等;

3、行为人往往是选择人多拥挤的闹市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在众目睽睽之下,毫不掩饰地实施犯罪行为。

4、行为人一般无组织依托,为个人作案

所以,这类犯罪的可怕之处在于,它的犯罪动机不易被人理解,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对这一类犯罪的定罪,如果仅仅是持刀伤害公共场所的不特定人,则一般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上海高院于2019年12月3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在某学校造成2死2伤的黄一川死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如果是使用车辆等工具伤害公共场所的不特定人,则一般定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2015年5月,福州中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判处驾车撞人造成7死15伤的被告人林建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建新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林建新死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三、结语

愿美好与和平与所有人同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