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依法向征收办申请信息公开,征收办应及时履责,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的潘某与镇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之后潘某在2020年4月7日向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征收办依法公开改造项目的1.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2.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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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办第二天便已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是签收后没有进行任何回复,潘某认为征收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征收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是违法行为,并且责令征收办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予潘某书面答复

案情分析

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征收办是否应当履行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职责,潘某请求确认征收办不履责违法,并责令其对潘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回复的主张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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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潘某申请的材料保存单位为征收办,要求征收办公开也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办对潘某的申请也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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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