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刘虎

受贿、聚众斗殴、包庇黑社会……任乡镇党委书记时,冉某源因多个罪名获刑6年。出狱后,他与人合伙开办四川彦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彦源公司),豪掷1个多亿中标嘉陵江上砂石开采业务。

越界、超时、禁渔区开采,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正当开采业务风生水起时,冉某源实控的彦源公司违法盗采行为被查,多人被抓。

5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近日,备受关注、被称为嘉陵江上最大砂石盗采案一审宣判,13名被告因非法采矿等罪获刑,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荣获刑8年,实际控制人冉某源获刑6年。

值得注意的是,彦源公司违法所得5457.76万元,扣减其余被告退缴违法所得外,还应退缴违法所得4038.86万元。除了退缴违法所得外,该案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彦源公司还要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底栖生物生态损失费1.48万元、生态环境损失5457.76万元,共计5459.24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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彦源公司砂石厂(资料图片)

镇党委书记任上获刑6年

出狱后合伙拿下上亿砂石开采业务

彦源公司控制人之一冉某源,在当地是个名人。2007年,时任苍溪县鸳溪镇党委书记的他因受贿罪、聚众斗殴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刑6年。公开信息显示,在对待执法部门的检查中,当地的违法开采砂金组织通过他提前提供的信息,假装停工停产,致使有关部门的检查多次扑空。

出狱后,冉某源将目光瞄向砂石开采业务。

2019年12月,冉某源邀约冯某荣、张某烈入股,以四川彦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嘉陵江剑阁县河道采砂权竞拍,当月25日,该公司以4060万元中标嘉陵江剑阁县张王镇何家坝河道采砂权,许可开采量33.91万立方米,以6350万元中标嘉陵江剑阁县鹤龄镇杨家滩河道采砂权,许可开采量45.25万立方米。两个标段总中标价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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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剑阁县鹤龄镇贾家咀,嘉陵江畔的采砂、运砂船(资料图片)

2021年6月21日,彦源公司工商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某荣。

越界、超时、禁渔区开采

开办多家公司扰乱视线

超亿元中标款从何而来,外界不得而知,但在合法经营条件下,以市场价格来算,冉某源必亏无疑。

高达1.1亿元的中标价格意味着,按照彦源公司中标价以及总许可量计算,每方砂石卖价必须达到130多元才能赚回这1亿多元的中标成本。

然而,剑阁县水利局在《砂石资源拍卖公告》中明确提出:取得砂石生产经营的单位按照市政府指导出厂价细砂90元每立方米、粗砂70元每立方米出售。砂石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由县发改部门采取河道砂石价格调控,防止出现砂石价格垄断及抬高现象。

简言之,彦源公司在所中标段内开采的砂石,市场价不能超过90元每立方米。为了不赔钱,彦源公司则通过突破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开采,超时开采,禁渔期、汛期违规开采等方式牟取暴利。

此外,为逃避法律制裁,冉某源将砂石生产环节利用形散连筋方式,申办多个小微企业,又用相互参股的方式进行控制,其负责人全是团伙成员或直系亲属,彦源公司虽然不断变化法人代表或股东,然而实际控制人依然是冉某源。

公诉材料显示,彦源公司取得杨家滩、何家坝两处河道采矿权后,委托被告人何某生在张王镇何家坝水域进行采挖。

掩饰非法采矿真相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根据拍卖时的约定,两处河道采挖期限3年,采砂许可证一年一办(每年的采砂期限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采砂作业。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书明确,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禁渔期,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禁渔期和汛期禁止开采。

起诉书披露,彦源公司因禁渔期的规定,每年3月至6月无法采砂,2020年底,冉某源代表彦源公司与李某经过多番协商,双方约定:李某帮助彦源公司办理禁渔期延期9个月一事,并帮助彦源公司每年续期采砂证以及维持相关部门关系,彦源公司分三年向李某提供价值700万元的36万吨粗料作为感谢。

此外,为了躲避相关部门检查,冉某源、冯某荣在苍溪办公点,组织负责采挖船、运输船统计、财务工作的人员开会,要求参会人员销毁用于记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保存的采挖船、运输船、鹤龄料场的相关票据等,还让工作人员做一套不含禁采期采砂的假账应付检查,并要求所有人员在每个采挖期结束后,都要销毁用于统计采砂量的笔记本电脑和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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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剑阁县鹤龄镇贾家咀,嘉陵江畔的采砂、运砂船(资料图片)

检方认为,在2020年8月、10月,2021年3月至6月期间,彦源公司及冉某源等多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达5458.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为掩盖公司非法采砂的事实,彦源公司的主管人员冯某荣、冉某源指使财务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情节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卵石是否属废料?

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曾提出案涉卵石是废料,不应计算在砂石内。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本案卵石原料属于自然形成,符合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属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案件中涉及的砂石属于非金属矿产石灰岩中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砂属于非金属矿产天然石英砂中的建筑用砂,卵石属于砂与卵石的松散混合物,作为非金属矿产混合物的砂石中的卵石当属矿产资源。

同时,法院认为,剑阁县水利局与彦源公司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中,并未将卵石作为废料,相反,卵石被彦源公司与河砂一起对外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牟利,这说明卵石并非废料,且在案的相关文件资料中也并未将卵石认定为废料。

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卵石属于废料的意见。

破坏生态环境

生态赔偿超5400万元

根据剑阁县水利局与被告单位彦源公司签订的《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可知,禁渔期和汛期为禁采期,在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可在合同约定的规划可采区、可采期进行采砂作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彦源公司及相关被告人明知禁采期不能开采砂石,仍在嘉陵江流域(长江重要支流)禁采期采砂,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

关于销毁会计凭证,法院认为,结合被告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为掩饰被告单位开采砂石的数量及非法采砂的真相,逃避法律追究,冉某源等指使他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在得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时,继续安排、指使相关人员故意销毁砂石采挖、销售的相关票据、凭证及存储财务数据的电脑等,最终导致会计档案的缺失。

因此,冯某荣、冉某源等13人因非法采矿罪等分别获刑。

此外,法院认为,嘉陵江为长江上游最主要的支流之一,同时是长江流域面积 最大的支流,对长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彦源公司非法采矿行为还破坏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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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船在嘉陵江上采砂(资料图片)

因此,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正常开采期超量开采砂石为犯罪的情况下,公益诉讼起诉人索赔标的应以本案刑事认定的被告单位彦源公司非法采砂的价值计算生态环境价值损失。判决彦源公司赔偿非法开采砂石导致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5457.76万元,造成底栖生物生态损失费1.4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共计为5459.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