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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依照《刑法》第318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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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18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关于该条第1款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问题。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策划、领导、指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犯罪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根据《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一般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 10人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在组织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被组织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被组织人自杀等情形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是指采取强制方法对被组织人人身自由进行剥夺或者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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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对边防、海关等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施殴打、伤害、杀害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除以上6种情形以外,具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等特别严重的情节,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后使被组织人遭受迫害、奴役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