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打羽毛球时被流浪猫绊倒,法院判决投喂者承担责任。难道投喂者的爱心行为也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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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梳理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供看官了解。

一、饲养的宠物伤人,谁负责?

按照普通大众理解,饲养的宠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知道法律依据吗?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

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但是,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无论他人有没有挑逗动物等过错行为,均需要承担责任。其依据是《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犬相关规定,见本文号外部分。

二、遗弃的宠物伤人,谁负责?

赵先生在晚上回家,路经一花坛时,突然窜出一只狗将赵先生小腿咬伤。赵先生随即报警,警察出警并将赵先生送往医院治疗,赵先生花去医药费6642元。警方调查得知,咬伤赵先生的狗系小区的钱女士饲养,钱女士因其儿媳怀孕,遂将该狗遗弃在小区,每天下楼时给该宠狗投放一些狗粮。

后赵先生找钱女士索赔。前女士称,其早已将该狗遗弃,不再对该狗负有管理义务,不应对赵先生的损失负责。

钱女士该狗伤人事件负责吗?

该负责!因为《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论主动遗弃,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承担责任。

三、流浪动物伤人,谁负责?

如前述,无论饲养人主动遗弃,还是宠物逃逸,流浪宠物伤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均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不能调查谁是原饲养人呢?

那么,投喂人可能要承担责任。如前面所说,上海男子要求投喂人赔偿案件。

因为,一般认为:流浪动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长期投喂,尤其是固定投喂行为,形成了一个流浪动物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投喂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动物的规范的救助行为,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故其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投喂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爱心人士有错吗?

爱心无错!

爱心人士投喂流浪猫狗,不能解决问题,可以求助于公益组织、救助站,捐赠物资予以支持。即可以解决流浪猫狗的生存问题,也可避免被流浪动物抓伤咬伤。

前述案例更是告诉我们,爱心人士为流浪猫狗提供稳定的食物来源和较为固定的居所,可能就会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该流浪猫狗伤人,爱心人士将承担责任。

但是,本文认为:爱心人士偶尔的投喂,不应该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五、号外~宠物狗饲养须知

各位养犬人士,各地政府一般对饲养宠物犬有管理规定,可以查询。这里就南京地区的养犬管理条例简单介绍,以做参考。

(一)、分区域和分犬类管理

(1)区域分成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南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2)犬类,是指一般宠物犬和烈性犬、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可参照徐州市对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品种规定:

大型犬标准:

成年犬体高(四肢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烈性犬品种,如下:

1、藏獒Tibetan Mastiff

2、罗特威勒犬 Rottweiller

3、德国牧羊犬 German Shepherd Dog

4、马士堤夫Mastiff

5、牛头獒Ballma Stiff

6、土佐犬Tosainu

7、大丹犬Great Dane

8、笃宾犬Dobermann

9、纽芬兰犬New Found Land

10、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

11、伯恩山犬Bernese Mountain Dog

12、大白熊犬Great Pyrenees

13、西伯利亚哈士奇犬 Siberian Husky

14、专业权威机构认定的其它烈性犬类

(二)、需登记和注射育苗

对犬只依法实行动物免疫制度。出生已满九十日的犬只未经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饲养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应当自饲养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犬只已满九十日的,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三)禁止进入特定场所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不能携犬达成地铁、公交。法规规定: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禁止遗弃

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否则会被罚款。

(五)伤人赔偿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