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隔9个月之后,九江市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迎来二审,法院当庭宣判,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对于二审判决,男孩家属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质疑学校提供的视频卡存储内容不全面,关键证据丢失,他们还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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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在张某的身上,警方发现了他的遗书,遗书中痛诉班主任和语文老师邹某,对其进行言语上的辱骂,甚至还用小册子拍打他的头部,让他罚站停课等。随后,学校调取的监控,也证实了张某遗书内容所述属实。

事件发生后,引起广泛热议,网友几乎是一边倒地站在家长一边,纷纷指责当事老师行为直接导致张某自杀,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为张某的死负责。在持续近两年的取证和调查之后,2023年8月9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进行了宣判,涉事教师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宣告被告邹某无罪。张父当庭提出上诉。

在维持一审原判的二审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依据是,教师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而且在对待其他同学时,邹某采取的是同样行为,但其他同学能够正确对待。因此,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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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邹某在课堂上的行为,属于无差别对待,并非特别针对张某。张某的死,是自身心理情绪上的变化所导致的。邹某的行为虽然无罪,但有错,错就错在他没有及时照顾到张某情绪上的变化,这也是邹某被学校进行处分的原因所在。

九江中院的二审判决,不再像一审那样引发巨大争议,在了解到事情的原委之后,很多网友也给予了认可,认为九江中院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没有被舆情带偏裏挟,做出了比较公正的判罚,值得肯定。

诚然,当我们看到一个11岁的孩子跳楼自杀后,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我们内心都会涌起怜悯之心,可怜和痛惜这个年轻的生命,出于朴实的共情之心,会对当事老师有一些情绪上的不满,也希望他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告慰去世的孩子。

但是,很多时候法和情并不能兼得,我们在表达朴素情感的时候,首先要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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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老师应该因材施教,要顾及到每个孩子心智的差异化,同样的方式,用在不同的孩子身上,得到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所以要区别对待。说实话,对于老师而言,这个标准太高了,几乎是不可能的。老师不可能充分了解每个孩子的心理承压能力。如果非要苛求做到的话,那么老师将无所适从,不知道该如何把握这个度,最终的结果就会是放手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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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现在很多老师选择“佛系”,概因无法把握好这个“度”,既无法把握每个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更无法知晓孩子家长的承受能力,同样的教育方法,有些家长全力支持,但有些家长就难以理解和接受,进而干扰老师的教学行为。

如此一来,老师也只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老师的“佛系”不会影响到自己的前途和收入,但对孩子的成长却是不利的,到最后影响的会是整个教育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