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会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义务方按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再因此次交通事故再有纠纷。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反悔”并以构成伤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并赔偿。对此,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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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0日,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太子镇新31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官路村路段时,与行人陈某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因陈某伤势较重,需要医疗费用,双方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由李某一次性赔偿陈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财产损失100000元。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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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未进行伤残鉴定,对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并不知晓,对自身后续治疗以及是否构成伤残认识不明,由于缺乏判断能力和足够的经济条件签订了赔偿协议。经鉴定,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面部损伤、左下肢损伤分别属十级、十级、六级伤残,赔偿协议书的赔偿数额仅为100000元,与陈某实际的损失相差较大,显著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属于显示公平情形,应予以撤销。法院最后判决扣减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及赔偿费用后,李某还需向陈某赔付共计3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为尽快获得赔偿,通常会主动联系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与侵权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但少数被侵权人往往对自己的伤情难以把握或存在错误认识,对后续治疗恢复的时间和费用也难以预料,以至于其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时,赔偿的数额会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与实际损失差距明显,则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之日起,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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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立案团队

编辑|王秋桐

核发|徐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