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朕观元朝之失天下,失在太宽。昔秦失于暴,汉兴济之以宽,以宽济猛,是为得之。今元朝失之于宽,故朕济之以猛,宽猛相济,惟务适宜尔。

众所周知,朱元璋是一位亲力亲为,颇具眼光的开国皇帝,他的地位不容置疑。

他总结元朝失天下是因为太过于“宽”,翻阅史记可以看到其中有不少的朝代因为以宽治国而备受赞誉,君主被誉为千古明君,流芳千古,唯独元朝被评价为因“宽”而灭亡。

强大如元朝,可以凭借武力纵横四方,成吉思汗并西辽,降西夏,亡南宋,最远甚至打到了欧洲,凭借自己游牧民族的绝对优势最终建立了多民族统一的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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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方面从简从宽,这里的宽也不是宽容,而是指的是纵容。

讽刺的是,当朝的统治者都是野心家谋略家,怎么能不明白这个道理,而他们为什么没有加以约束,反而更加地鼓励这种宽纵的恶行呢?

律法之纵,乱我朝纲

若说秦朝残暴,那么元朝的制度法律就以纵容出名,然而是怎样的一种纵容会导致元朝的覆灭?

结合元朝的时代背景和人文因素的考量,这种现象确实合情合理,这是因为当时的律法受到了二元论所影响。

元朝在建立之初,蒙古有着其淳朴自然的蒙古法以及蒙古文化作为统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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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蒙古人口比较少,多民族统一之后,这种带有浓重的游牧民族的习惯律法就不足以适应当时的统治需要。

于是随着与中原的律法文化冲撞和协调之后,造就了元朝的法律呈现多元性,兼容并包的特点。

于是在律法上形成了以蒙汉统治阶级联合意志为核心,二元论思想为基础的特殊法律体系。

体现为南北异制,对于蒙古人犯罪采用从轻处理,对于汉人和南人从重处理。

在当时大宗正府是司法机构之一,治管范围非常广泛,掌管一切公务,以及轻重罪。

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案件,却也是蒙古王公垄断的中央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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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由于蒙古和其他民族在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最终加剧了民族内部的矛盾。

由于二元论的影响,元朝的法律表现在对贵族阶级特权过多,以至于对于忽必烈立下的怀柔政策,希望能达到安抚汉人和南人效用,但统治者自我感动式的宽民政策并未受到百姓的好评。

主要源于蒙古人生性凶猛,靠横征暴敛建立了政权,还建立了制度把人分成三六九等,这样的行为让人恐惧和愤怒。

这导致了宋人一直是受压迫的,而受压迫的宋人一旦羽翼丰满之后,就会出现反叛者和作乱者。

元朝的法律导致了腐败的发生,甚至犯罪的蒙古人都可为官作宰,使得作奸犯科之人降低了犯罪成本,从而加剧社会的动荡,人人对于犯罪丝毫没有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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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没有法律的约束,犯罪如火苗一般在元朝的各地燃起熊熊烈火。

任人以族,惑乱人心

制度是凝结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多年心血,对国家而言,起到了支配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当时元朝建立后,中原地区成为了文化中心,忽必烈的思想是采用综合治理的方法来治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使用年号,元朝建立后忽必烈特意用“中统”来表达对文化以及宋朝观念的一种认同。

他不仅提倡用汉法治国,更重要的是他也认同儒家思想,建立元朝之后,忽必烈采用汉制,更提拔很多的汉人做官,来巩固蒙汉治理。

但是元朝地方统治者并没有与之匹配的管理经验,对儒家思想并不认同,更有“七匠、八娼、九儒、十丐”来贬低儒士,同时任用官员都是以贵族和亲友为主,因此几乎堵死了人才上升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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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的大臣和贵族都设法掩盖民怨和残破的景象,造成了元朝欣欣向荣的假象。

就连马可波罗来元朝参观之时,看到的都是元朝繁荣的景象。

这也是下面做事的人想要上面统治的人看到的景象,百姓的疾苦无法得到伸张,更多人流离失所,统治者却歌舞升平,歌颂着太平盛世。

汉朝当时采用的是道家的思想“无为而治”的方法,即按照自然规律发展,而不人为干预,让其随自然生长。

然而这是有他的历史因素在里面的,这样的经验并不适合于元朝。

元朝的民族复杂,没有统一的血缘文化,而权力和资源分配不平等,由统治者一手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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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代人对元朝的评价也都是形容其征战的骁勇,而对于管理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记载。

可见其管理方法治匮乏,只存在不到百年,并不能解决元朝的人民民族内部矛盾,反而加速了国家的分裂。

治理的本质主要是人治,通过人的治理,使国家更加繁荣富强,蒙古人在对外征战时期,曾经有过很好的盟友-----色目人。

因此在元朝成立之后,将蒙古人以及色目人列为“自己人”,同时,两者成为统治联盟,剥削着南人和汉人。

更可悲的是,元朝虽然有很多的福利和特权,但是基本上是给贵族的,普通老百姓无论是蒙古人还是汉人并没有得到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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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其他民族的统治,统治者建立了严格的等级制度,甚至将人们分成四个等级,俗称为四等人制。

第一等级是蒙古人,第二等级是色目人,第三等级是汉人,其中主要包括汉族人,女真部落。

第四等人为南人,南宋统治区域以外的人几乎被称为南人,由于元朝的统治时间并不长,当地人受到元朝的影响比较小,但是经济却如此地发达,更加引起蒙古人的警备和剥削。

元朝的统治者为了稳固自己阶级地位,对全国下层人民在科举,赋税等方面作出了严明的规定,绝对不能超过绝对权威,等级越低则限制越多,例如南人和汉人不得聚众打猎,不得手持弓箭等武器。

而以右居贵族自居的北人和色目人,看待南方人民的生命如草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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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举考试之中,更加能看出等级规定的分明“试蒙古生之法宜从宽,色目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

南人无法通过科举考试跨越身份来实现政治上的跃迁,贵族可以担任高官要职,而南人和汉人沦为工具和牺牲品,长久以来就造成了南人和蒙古人的社会地位悬殊。

在土地方面,贵族和大臣有加封田地,汉人和南人甚至并没有自己的土地。由此更激化了蒙古和汉人内部矛盾。

蒙汉彼此联系不紧密,没有共同的利益,一切都要以蒙古人为尊,贵族为尊,造成了百姓对当权者的统治产生极大的失望,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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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了矛盾的复杂性,激化了底层劳动人民想要反抗的决心,但统治者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危机,最终为自大和傲慢付出代价。

以钞买钞,扰乱经济

建国之时,国家正处于百业待兴之际,按照自然规律来说,应当稳步发展国家的经济。

但是忽必烈为了稳定贵族和大臣,不断地对贵族和盟友色目人进行大规模的封赏,耗费了国库的不少财力。

古籍中对世祖忽必烈有着这样一番描写“宴乐八日后,新帝以金银布帛满车,散赐其亲属。”而像这样的赏赐,沿袭到了他的后代子孙。

到了武宗成宗这里,不加以节制反而更加奢侈,甚至成宗下令过以后一切赏赐可以不用禀告,就让本来不够宽裕的国库更加入不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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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家处于战争后的恢复时,国力非常地衰弱,无论是人才储备还是财力,都处于一种匮乏的状态。

然而元朝统治者利用自己的权力之便,既然金银不够,最终彻底废除了金银铸币的方式,先后在全国统一发行纸币-----中统钞和至元钞。

两者兑换比例为一比5,发行一次钞票后,迅速以更低兑换比例回收,然后加大印刷,同时又规定只有官府才可以进行金银的买卖,民间不可以自由买卖。

再后来,官员为了敛财,要求百姓用金银来兑换纸钞,如此一来,大量的金银被统治者回收,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货币贬值,民怨积厚。

物价飞涨造成了社会动荡,民不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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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不但加速了统治阶级敛财的效率,同时也让国家加速地灭亡,而金融制度也变成了一纸空谈,百姓对统治者失望至极。

当时的民谣记录:“人吃人,钞卖钞,何曾见,贼人做官,官人做贼,混淆贤愚,悲哉可怜。”来表达民怨。

民族压迫来掩盖阶级压迫

当朝的统治者都是野心家、谋略家,怎么能不明白这个道理,而他们为什么没有加以约束,反而更加地鼓励这种宽纵的恶行呢?

这是因为制定政策的人都来源于统治阶级,受益者也是他们,他们怎么会决定反叛自己呢?

元朝宽纵只是对于富有阶级,而且对南人和汉人来说,不过是用民族压迫来掩盖阶级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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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当时元朝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加之上层统治者又注重于封赏,对贵族权力和地位不加以约束,国家的法律惩罚措施却又如此地宽大,贪赃者众多,心中并无恐惧之感,最终导致了国库空虚。

孟子有云:“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元朝虽有法律但内部法制混乱,矛盾重叠激化,因为对贵族和大臣过于宽纵,本质上还是制度不完善和无序造就经济和法律的不平衡不平等。

元朝统治者建立的制度无法适用于所有的民族,在君臣关系中带有鲜明的种族色彩,而特权和赏赐,使得贵族的力量不断地膨胀,以至于分散了皇权,地方权力大于中央,中央的力量中空。

元朝对吴制度史学家梦生也曾经说过:“元朝最无知,马上来治,马上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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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统治不是法治,更多的是人治。

元朝综合治理方式和手段只存在形式,本质上,对待外族极其严苛,对待蒙古人又极其地偏袒。导致民族之间相互对立,无法合成一体。

因为没有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无法增长蒙古和汉人对彼此民族的认同感,对国家来说是十分的致命了,而对于统治阶级过度的保护的政策,对贵族大臣不断地嘉奖以及置之不理的金融风险,造成了经济上的严重危害。

而为了敛财甚至做出不用金银来流通,用钞卖钞的一系列破坏金融市场的操作,导致当权者失去民心,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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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最终蒙古帝国最后的大汗林丹汗在位后期分崩离析,蒙古诸部纷纷叛离归附后金,元朝气数已尽,存在98年,最终走向了灭亡。

勤于征战,却疏于管理,对自己人和外族人区别对待,这才是元朝灭亡的原因。

参考文献:

《元史》

《志第四十四·食货一·钞法》

《元典章》

《刑部四》

《诸杀》

《元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