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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下午,30名企业员工派代表向廊下司法所赠送锦旗,锦旗上表达着群众对司法所“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感谢,锦旗后承载着群众对司法、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履职尽责、服务为民的充分认可。

落实首问机制,启动“三所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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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廊下镇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来了30余名工人,反映他们就职的企业即将搬迁至浙江海盐,届时本地厂区将关停。企业邀请工人至新厂工作,但新厂离家较远,部分工人不愿前往,且突然变更工作地工人们难以接受,因此工人希望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认为,目前双方之间有效存续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为上海和海盐,若因工人们不服从企业安排、不愿前往指定工作地,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提前解除,企业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企业 和工人之间的矛盾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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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和辖区和谐稳定,司法所积极落实首问责任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后,一方面及时安抚来访员工情绪,另一方面及时研究案情,协调相关单位启动“三所联动”工作机制。

发挥平台效应,推动平等协商

经调查核实,企业确实即将合并生产线,搬迁至浙江海盐地区,对于部分员工不愿跟随前往新厂工作的情况,企业也有一定了解。由于涉及工人人数较多,群体情绪易受鼓动影响,廊下司法所高度重视,及时联系廊下派出所、镇劳动保障部门、廊下工业区等单位共同前往企业开展调解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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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部门的耐心疏导下,企业由一开始的拖延应付逐渐转为积极应对,并排摸出了有意解除合同的员工清单。企业提出,企业搬迁计划公布后,部门工人因不愿随厂搬迁产生负面消极情绪、工作状态敷衍,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进度。调解员随即对工人消极情绪进行疏导,工人们纷纷表示在岗期间会认真工作,不会影响生产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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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讲情 ,有效保障权益

“五一”节后,涉事企业拿出了解决方案,但仍坚持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和海盐两地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工人们当然无法接受,好在“三所联动”律师给工人们吃了“定心丸”。

律师解释,企业目前的搬迁方案是关停本地企业后在海盐新设公司,属于“另起炉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因企业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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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调解员再次前往企业开展协商,向企业解释三项法律关键:1.目前是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企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而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2.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方式争取相应赔偿,大量的仲裁和诉讼案件将直接影响企业清算搬迁进度。

最终经过7轮次的调解,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企业同意与工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0名工人顺利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并于签约当日全额领取未结薪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1万余元。至此,一起可能上行激化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在廊下司法所、廊下派出所、镇劳动保障部门、工业园区等部门协同联动下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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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下来,廊下司法所将继续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过程中谋划新思路、展现新作为,持续将“三所联动+”融入廊下镇“二零三无”(“零诉”“零访”“无诈”“无毒”“无邪”)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体系,切实“把群众呼声回应好,把群体矛盾调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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