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把价值300万的房子赠送给邻居,一个水果摊的摊主。老人离世之后,他的近亲属们不干了,一纸诉状把这个水果摊摊主告到了法院。

上海法院经过两次审理,认为要尊重死者的意愿,这个房子就得给这个水果摊摊主。

上海有一个80多岁的姓马的老人,前些年呢,他的妻子、他们独生的儿子都因病不幸离世,整个家里就剩下老人家一个了。80多岁本来生活就挺艰难,幸亏啊他的邻居,一个水果摊的摊主呢,经常对老人进行照顾。老人没有额外的近亲属,所以呢,老人感觉到这个邻居人真是不错。最终呢,两个人签订了个遗赠协议:在老人临终之前,水果摊摊主对老人进行照顾;老人去世之后,老人名下一幢价值300万的房子,就无偿赠送给这个水果摊摊主了。而且他们不但签了这个协议,还去公证处公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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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老人离世,水果摊摊主呢,就拿着公证协议想继承这套房屋。可是这个时候,老人其他的亲属跳出来了,他们说:“哎,这个老人跟我们是亲属关系啊,他的房子怎么能落到你一个外人手里呢?要给也得给我们呀!”而且这些亲属们说:“老人年龄大了,是不是糊涂了?是不是你这个邻居利用老人意识不清,逼他或者骗他签的这个协议呢?”所以他们一纸诉状,把这个水果摊摊主告到了法院。

上海法院经过两次审理,都认为亲属们的要求是无理的。为什么呢?首先第一啊,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遗产,他可以在生前处分,也可以利用遗嘱的方式进行生后处分,只要是他真实意愿的表达,那么任何人是没有权利推翻的。老人年龄很大了,妻子、儿子都离自己先去了,临终那几年幸亏有这个邻居照顾,所以,他愿意把自己的财产都给他这个邻居,哪怕他和这个邻居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是这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我们就应当尊重死者的遗愿。

另一方面呢,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老人在签订这个协议和做公证的时候是被逼迫的,是头脑意识不清醒的。所以不能仅凭老人年龄大,就说他的遗嘱、遗赠协议是无效的。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们的诉求。老人的亲属真是一分钱都分不到了。所以啊,我真是替这帮亲属脸红。如果你们真想争这个财产的话,为什么在老人在世的时候不能去好好的照顾他一下呢?对于老人来讲,他自己头脑是非常清楚的,谁对他好他就对谁好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