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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曾经写过一篇国家赔偿的文章,当时此案陷入了困境。‍‍‍‍‍‍‍

当事人被逮捕后,又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

由于有关法律文书丢失,无法启动赔偿程序。‍‍‍‍‍‍

我代理此案后,着力点在于法律文书的调取。‍‍

首先我笃定此案有关法律文书一定留存在检察院,但是,检察院应该不会愿意配合调取。‍‍‍‍‍‍‍

事实确实如此,第一次去检察院调取,折腾了半天,一无所获。

领导签字同意调取,但是档案室告知没有相关文书,表达了他们的无奈。‍‍‍‍‍‍‍‍‍‍‍‍‍

让我去公安机关询问了解下,我下午去了公安机关,找到了有关领导,看到他打了几个电话,回来告知,本案的证据材料不在公安,已经移送到法院,让我去找法院调。‍‍

我重新找了个时间去了法院,法院还是比较爽快的,让我自己在档案室的电子卷宗里面找,我成功的找到了两份材料。不过,这里有个心得,千万不要说自己调取材料的目的是申请赔偿。我说的是别的原因。‍‍‍‍‍‍‍‍‍‍‍‍‍‍‍‍‍‍‍‍‍‍‍‍‍‍‍‍‍‍

三个机关都已经走过了,我也仔细总结了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这个材料应该在检察院,还得继续去调取。

第三次,我重新去了检察院,申请调取剩余有关材料,令我惊讶的是,这次我把从法院调取的材料拿出来以后,剩余材料的调取出奇的顺利,档案室说找领导签字,等了一会,终于把材料拿出来了,让我签收。‍‍‍‍‍‍‍‍‍‍‍‍‍‍‍‍‍‍‍‍‍‍‍‍‍‍‍

这个案件的关键基本上解决了。

这个案件的第二个关键是,国家赔偿时效是否过期?

因为案件从2021年就已经解除取保候审,到2024年3月18日才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时效为二年,时效是否过期?‍‍‍‍

听证会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就提出来了这个疑问。主持人让我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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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复听证员的内容如下:

首先,认定时效的核心是如何起算,时效起算要求当事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自己的人身权利被非法侵害,否则,不应该起算二年。‍‍‍‍‍‍‍‍‍‍‍‍‍‍‍

本案被分为了两个案件,另案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应该从另案撤回起诉后才认定当事人知道自己的人身权利被非法侵害了,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这是第一层意思。‍‍‍‍‍‍‍‍‍‍‍‍‍‍‍‍‍‍‍‍‍‍‍‍‍‍

其次,结合国家赔偿有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超过一年未起诉的,应该认为此案已经终止侦查,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按照此规定,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仍然没有超过二年,准确来说还有四天才超过二年。‍‍‍‍‍‍‍‍‍‍‍‍‍

综上,无论是哪一种意见,都没有超过二年的国家赔偿时效。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额外提出,希望检察院登报声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问我的意见,我并不建议这样做。现实来说,这样做一定会引起舆情,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只要公安没有撤案,赔礼道歉就起不到什么作用。何况,拿到赔偿决定书就能够恢复自己的名誉。双方各退一步,没必要得寸进尺,我作为律师不管站在哪一个角度思考问题,最终都是为了顺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事后,主持人私下对我的这种建议还是表达了感谢。‍‍‍‍‍‍‍‍‍‍‍‍‍‍‍‍‍‍‍‍‍‍‍‍‍‍‍‍‍‍‍‍‍‍‍‍‍‍‍‍‍‍‍‍‍‍‍‍‍‍‍‍‍‍

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去做一些无谓的死磕,律师最重要的工作还得是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解决问题。

听证会结束,主持人认为,本案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没有超过国家赔偿时效,将择期作出赔偿决定。‍‍‍‍‍

本案就等拿到赔偿决定,根据程序申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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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贵阳律师,律协刑专委委员,司法部死刑复核法援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234447
专业领域:擅长刑事案件辩护,百余件刑案办理经验,无罪案例、缓刑、取保等案例多起,微heyuju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