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小王从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拆封安装的时候却发现屏幕坏了,商家表示此前已经提示过小王签收时要“通电验机”,因此签收后产生的问题一概与商家无关。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未举证证明是原告造成电视机瑕疵,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判决其赔偿58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2年11月5日,小王花费700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由于当时还没入住新家,小区也处于疫情防控阶段,小王向商家提出延期发货,但是电视机还是在11月22日送到。看到电视机外包装完好,小王进行了签收,直到12月1日,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小王才发现电视机在安装后屏幕破裂且底部和右侧的屏幕不能正常显示。无奈之下,小王花费5800元更换了电视屏幕,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原告小王认为,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承担责任,主张被告退还货款7000元及安装费300元,赔偿维修费用5800元以及精神损害20000元。

商家辩称,在原告签收电视机前,商家多次提示“签收前请务必‘通电验机’,确认没有问题再签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电视画面与检测记录,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在安装时出现显示屏破损的情况,被告应就涉案商品的瑕疵与被告无关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电视机属于耐用商品,其存在的问题并非外观瑕疵,签收时通电验货存在一定难度,原告称小区封控无法于七日内完成安装,签收后不足二十天完成安装是合理理由。结合涉案商品在进行安装时包装完好等因素,虽然商家告知了原告“通电验机”,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是无法免除应有的举证责任。在商家未举证证明原告造成涉案商品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小王已完成屏幕更换,涉案商品能够正常使用,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维修费用5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商家给原告小王维修费用58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袁建华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法官也提醒,上述条文的适用旨在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免除所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