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末,湖北某市发生一起凶杀案,一个看着老实本分的中年农民当街杀害了一名民警,手段极其残忍,在当地引起了巨大恐慌。

到底是因为什么,竟让他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情摘要

农民吴某与民警结仇在11月,当时吴某早上送儿子去上学,由于天还不是很亮,加上当天下着小雨,视野不太清楚,一个不小心吴某撞到了周某。

被吴某撞到后也没有什么事,就直接爬了起来。但一旁的杜某不干了,对吴某吼了一句,然后冲上去就给了吴某一拳。

吴某知道是自己的错,不停地向对方道歉。但杜某不依不饶,继续殴打吴某。吴某被激怒了,他也不是吃素的,常年务农也有一把子力气,于是和杜某扭打在一起。

旁边的人见事不对急忙把两人拉开,杜某叫嚣跟他没完,然后看在丈母娘的面子上回屋去了。

吴某被打得鼻青脸肿,但也没再追究,拍了拍身上的泥巴,便回了家。

事后吴某听说到杜某是警察,他有点不满,一个警察凭什么能如此行事,于是到派出投诉杜某。

派出所领导当时答应会给吴某一个说法,但眼看就要过年了,派出所迟迟没有给个说法。

说来也巧,这天吴某街上卖菜遇到了杜某,看到杜某后吴某愤怒从心中升起,想要给他一个教训。

于是,吴某跑到附近五金店买了一把小刀,随后在街上又找到杜某,然后一刀插在其脖子上。

杜某痛苦地倒下了,血止不住的向外流,还没等到120来就死了。

吴某杀了人却很镇定,没有逃跑反而到警局自首,主动交待了杀人前因后果和杀人的经过。

经调查,吴某犯罪事实清楚被移交至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某不服,二审改判吴某无期徒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以案分析

本案的起因就是一场小冲突,本来没有什么值得深究的,但由于死者杜某的身份特殊,这起案件有着不一样的地方。

首先明确的是,吴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这一点毋庸置疑。

根据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为故意。

本案中,吴某为了报复杜某进行的杀人行为,其主观目的明确,就是为了杀死杜某,并且吴某是当街杀人影响恶劣,这对当地的治安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法院一审判罚死刑缓期执行是没有问题。

吴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但仍然决定杀害杜某,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吴某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惩罚。

同时,杜某殴打他人的行为也有错,况且他是一名人民警察,更应该知道殴打他人有什么后果。

但显然这个结果超出了杜某的预期,他不会想到老实的吴某会当街将他杀害。

二审改判无期徒刑是因为什么呢?

这里应该是基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吴某在杀人之后自首并配合警方调查,认罪态度良好,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并且杜某有错在先,杜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不明事理还殴打他人,不仅是行为恶劣那么简单还给整个警察队伍抹黑,这一点应该是吴某被从轻处罚的关键。

在司法实务中,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当地村民的说情,虽然说是法不容情,但在判刑时法官会考虑到吴某的行为对当地的影响,既然村民都为吴某说情了,法官或多或少都会考虑一下。

杜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杜某在处理事情时应该保持冷静、客观,不能因为个人情感而过激行事。

警察的行为不仅代表个人,还代表着整个公安机关的形象,任何不恰当的行为都会对公安机关造成不良影响。

希望国家在加强警察教育培训的同时,也能从制度上加强对于警察权力的监督和约束,确保警察依法执法,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办事。

当然,对于警察个人来说,也应该时刻谨记职责使命,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