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河南滑县杀妻案之后,被害人家属又在杀人犯家的正门口垒起了坟墓,声称要为被害人讨回公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使得被害人家属要采取如此极端的行为?

小张(化名)家门口被人筑起了墓地的事件引起了当地警方的注意。俗话说,落叶归根。办理该案件的警方通过进行不断的理性劝说,修墓地人最终还是将墓地拆除。

那到底是何人要在他人门口修墓地?他们与张家到底有什么深仇大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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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得知,原来是小张的妻子芳芳(化名)的家人实施的这样的行为,就是为了让张家人出面将芳芳安葬好。

为何芳芳死后,婆家却不愿意安葬?这是因为芳芳的死就是小张造成的。

芳芳嫁给小张之后,她就没有过过一天舒服日子,张家都是靠芳芳挣钱养着的。但是日积月累的灰暗生活也磨灭了芳芳对小张的期待,后不堪重负的她提出了离婚。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小张一听到离婚二字便恼羞成怒,一气之下将年仅24岁的芳芳杀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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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死后,张家人不愿意出面料理其的后事,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目前,杀害芳芳的犯罪分子也抓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以案释法】

首先,本案中小张杀害芳芳的行为无疑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谓故意杀人罪指的就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小张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芳芳父母不安葬芳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死者尸体的犯罪只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但是本案中张家人仅仅是没有安葬芳芳,没有对芳芳尸体实施其他的行为,所以张家人最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不会受到《刑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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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张家人在小张杀害芳芳之后对芳芳的尸体实施了侮辱的行为,否则杨家人不能要求张家人承担责任。

那么芳芳父母在张家门口修墓地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原则,对杨家父母修墓地的行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进行规制。但是若是杨家父母持续闹事,给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不好的影响,那么是有可能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客观要件,也就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是一个很宽泛的范围。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给社会管理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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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行为人会通过实施各种危害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但是按照《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要追究行为人具体行为的责任,必须要有《刑法》的明确规定。

那么若是《刑法》对所有不利于社会秩序管理的行为都明确规定对应行为的构成要件,显然会使得《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十分臃肿,并且难免有《刑法》干涉过宽的嫌疑。

即《刑法》才会笼统地规定一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通过社会秩序这一宽泛的概念将大部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囊括其中。

但是在认定这一罪名时显然存在法官的自由心证的问题。也就是因为《刑法》采取了如此宽泛的概念,囊括了大部分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然而社会秩序毕竟是一个抽象的客体。

所以在对行为是否已经实际危害到社会秩序以及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妨害达到的程度的认定确实还没有一个能够量化,使之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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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需要法官在对行为的影响进行认定时发挥自己的自由心证的作用,考虑行为的性质以及其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行为人妨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并没有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还没有达到需要用《刑法》来规制的程度,那么是否行为人就可以免除处罚?

显然不是这样的。《刑法》具有谦抑性,也就是在其他法律穷尽一切手段都无法对行为进行相当的处罚时,才会由刑法来对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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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用《刑法》规制的程度,但是其行为实际对社会秩序又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那么便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

所以本案中杨家父母在张家门口修墓地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是还没有给社会秩序造成实质影响。

若是长期在张家门口闹事,影响当地的社会管理,程度尚不严重的,便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规制,若是程度严重,便会根据《刑法》相应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