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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指导性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9)湘09民初94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002、指导性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8)冀民终758号

【裁判要旨】: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003、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9)苏0830刑初534号

【裁判要旨】:

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004、指导性案例208号: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0)赣民终317号

【裁判要旨】:

Ⅰ、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005、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湘0621刑初244号

【裁判要旨】:

Ⅰ、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Ⅱ、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006、指导性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5)甘民初字第45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007、指导性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8)湘3125刑初5号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Ⅱ、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008、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2)赣0481刑初304号

【裁判要旨】:

Ⅰ、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Ⅱ、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Ⅲ、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09、参考案例: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2)琼0271刑初104号

【裁判要旨】:

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体中华儿女要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电影《长津湖》旨在缅怀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罗某却在观看电影后,在网络平台发帖公然歪曲历史,侮辱、抹黑英烈,伤害公众情感,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严惩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体名誉、荣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护航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10、参考案例: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江门市蓬江区某装饰设计中心、江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粤07民初40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非法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011、参考案例: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9)苏05民初299号

【裁判要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诉讼请求除涉及其自身利益外,还包括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应准许原告撤诉;对于被告承担律师费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仅涉及原告自身利益的诉讼请求,则应按照普通民事诉讼撤诉审查标准审查。

012、参考案例: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冀06民初132号

【裁判要旨】:

长城是极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系人文遗迹,属被法律规定的“环境”范畴。行为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违法建设经营,破坏长城历史与环境风貌,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013、参考案例: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3)鲁民终1020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应同时依法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物、修复涉案耕地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种责任,严厉惩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对实现受损耕地的有效修复,形成耕地资源保护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014、参考案例: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9)黔02民初121号

【裁判要旨】:

缉毒英雄英勇无畏、无私奉献的精神不容亵渎。本案侵权人通过互联网媒体,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英烈精神价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加大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力度,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保护英烈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和弘扬英烈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习英烈革命气节、崇尚英烈、捍卫英烈的良好社会风尚。

015、参考案例: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0)浙0192民初10605号

【裁判要旨】:

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并大规模出售获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16、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粤民终4125号

【裁判要旨】:

环境检测机构在侵权行为人的要求下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017、参考案例:李某群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2)津0113刑初208号

【裁判要旨】: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介绍、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依法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018、参考案例:王某等三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2)苏05刑终第71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应当贯彻全面追责原则,协调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适用。对于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协议,足额赔偿公益损失,及时修复古墓葬及周边环境的,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019、参考案例: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电建集团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645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2022年修改为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可能,是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第三方机构接受政府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其本身并不会对环境公共利益产生实际影响,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020、参考案例:北京市检四分院诉刘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京04民初834号

【裁判要旨】:

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承担的主张,公益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由被告即违法行为人来承担,在无法查实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者无法准确厘清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21、参考案例: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2)黔06民终 1151 号

【裁判要旨】:

Ⅰ、案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游客的刻划行为造成了文物不可逆损害,贬损了该文物的艺术价值及科学研究价值,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022、参考案例: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0)云0828刑初207号、(2020)云0828刑初207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案件时,可以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引导社会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023、参考案例:刘某斌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3)冀96刑终38号

【裁判要旨】:

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环境侵权人分别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法院应当着重对方案的生态修复效果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采纳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的方案。

024、参考案例:徐某文、方某平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赣1027刑初第8号、(2021)赣1027刑初第8号之一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破坏人文遗迹案件,在古建筑人文生态资源损失难以鉴定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量人文遗迹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人主观过错及履行能力、对人文遗迹整体性破坏程度、人文遗迹社会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文生态资源损失数额。

025、参考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民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2)浙01民初2105号

【裁判要旨】:

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026、参考案例:张某伟污染环境案

【案例文号】:(2018)浙0521刑初424号

【裁判要旨】:

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组织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推进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便捷的特殊公益诉讼形式,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主要途径。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根据该解释,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层人民法院无需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即可直接受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构成了目前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该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Ⅱ、确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时发挥专家意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对专家意见在裁判中的作用素有争论,但不能据此否认专家意见在法院裁判中的辅助作用,特别是在证据认定、裁量刑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为法院采信专家意见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即专家意见经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科学、公正,可以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认证,要严格参照法定证据形式的认证程序,必须经当事人充分质证,以及法庭的认真论证,确保只有科学的、客观的、严谨的专家意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27、参考案例:某基金会诉某镇政府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8)豫民终344号

【裁判要旨】:

在未办理合规手续的情况下移栽古树木并导致大量古树木死亡,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8、参考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济南市某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医院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3)鲁民终143号

【裁判要旨】:

Ⅰ、侵权行为,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危险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对于具有严重危害环境公共安全危险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Ⅱ、不作为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侵权人分别实施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同一危险,且每一个人实施的不作为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危险发生的,各侵权人应当对消除危险承担连带责任。

029、参考案例:某基金会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甘民终709号

【裁判要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030、参考案例:郭某、吕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文号】:(2020)赣0123刑初53号

【裁判要旨】:

Ⅰ、检察机关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更广泛地泄露和传播,滋生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下游犯罪,进而威胁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侵害了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事关不特定公众群体的切身利益,具有公益属性。检察机关在起诉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被告人时,可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取向,弥补了个人信息保护私益诉讼的不足。

Ⅱ、同时科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否竞合的问题。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本质目的均为保护法益,但二者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救。二者内在逻辑存在本质区别,功能、性质均不相同,不存在冲突,相互不能被吸收,更无法替代。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向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对被告人实施刑事和民事双重制裁,形成追责合力,更有利于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对公益的全面保护。

031、参考案例:赵某仓等三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2)青0104刑初134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追究破坏水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可以根据专业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量刑罚时依法从轻处罚。

032、参考案例:尹某山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6)苏07刑终第99号

【裁判要旨】:

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特点,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环境技术机构指导下,选择适宜放流的水产品物种、时期、海域进行,实现科学放流。

033、参考案例:贡某平措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8)青2701刑初第14号

【裁判要旨】: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被告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人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34、参考案例:邓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例文号】:(2018)赣0123刑初32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河道采挖砂石,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行为人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使非法采砂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和所占用的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据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法应予支持。

035、参考案例:某环保联合会诉某重工集团、某重工长兴分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0)沪03民初274号

【裁判要旨】:

Ⅰ、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决定了其程序的运行理念和模式与私益诉讼不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规制原告的撤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Ⅱ、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程序和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环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推动原告诉讼请求实现的规定,为公益诉讼引入行政监管部门与环境侵权人进行磋商,提供了依据。

036、参考案例:某环境公益协会诉储某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

【裁判要旨】:

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土壤修复方案还可根据具体情形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以保障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组织实施,使判决得以执行。

037、参考案例:李某海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文号】:(2021)京0119刑初245号

【裁判要旨】:

Ⅰ、被告人故意实施放火毁林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森林植被资源构成放火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对生态资源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

Ⅱ、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法自行补种林木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保障森林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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