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通常来讲,如果先起诉民间借贷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再起诉不当得利通常不会被支持。

最高院曾在在指导性案例中明确:“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总第43集 第138页))。

那先起诉民间借贷再起诉不当得利一定会因被认定为“重复诉讼”而被驳回吗?

并非如此。

最高院在《温岸峰、江西省天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市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459号认为:

“虽然当事人多次诉讼都是主张案涉债权,但每次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案号”

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陈晓静、雷双建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豫01民再357号中也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并详细阐明理由

1、申请人之前起诉的是民间借贷,本案起诉的是不当得利,两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必然在审理中要求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同。虽然两次起诉均是基于相同的89500元,但该款项属于相同的诉讼标的,而不是相同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中包含着基础法律关系,如果抛开了法律关系,剩下的就只是诉讼标的了。上述(二)、(三)的规定分别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列为不同的项目,也说明了二者是不相同的,故诉讼请求中应包含了法律关系。

2、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并未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申请人之前的民间借贷案件,有转款凭证,但不能证明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以证据不力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之后又在本案中起诉了不当得利。本案的不当得利诉讼,不管如何判决,均不会否定之前民间借贷的判决。申请人转款是事实,双方均认可,虽然不是民间借贷,但不能否定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如不当得利、无名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法院支持,不能说明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就是错的。

3、之前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也仅针对驳回申请人的返还借款主张进行了论述,申请人在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审并未明示申请人应以何种法律关系起诉,至今申请人也不能确定但申请人的转款是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不能因申请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当就丧失了对有异议转款的诉权。如果本案的驳回起诉不纠正,申请人再换一次法律关系进行诉讼,仍会依照本案的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驳回起诉。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成立,再审予以支持。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除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外,相关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也千差万别,具体情形分析请咨询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