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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脱逃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监管的行为。1979年《刑法》第161条第1款对本罪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第316条第1款对罪状作了修改。

二、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目前,我国的监管机关包括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这些机关都是通过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实施管理,强制羁押是维持正常管理秩序的必要条件。而脱逃行为正是破坏了监管机关实施的强制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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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场所脱逃的行为。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监管场所或者摆脱监押人员控制(如押解途中逃跑)的行为,可以分为暴力性脱逃与非暴力性脱逃两种。"暴力性脱逃",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的脱逃,如伤害看守人员或者将看守人员捆绑起来。但是,如果使用了严重暴力,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照较重的罪定罪处刑。"非暴力性脱逃",是指未对看守人员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的脱逃。如乘看守人员不备而秘密脱逃的,破坏监狱设备或者戒具而脱逃的,等等。监管场所应作广义理解,除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外,涉嫌职务犯罪的人从留置场所逃跑的,也可以构成本罪。而且,罪犯在劳动作业场所、医院就医期间逃跑,也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不处于被关押状态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被行政拘留的人即使逃离监管场所,也不构成本罪。这里的"罪犯",是指已经法院判决,宣告有罪的人,即已决犯;"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控告其实施犯罪的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被认为实施犯罪的人。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被认为实施职务犯罪的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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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脱逃犯罪行为会造成破坏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目的是希望通过实施脱逃犯罪行为从而非法逃避司法机关强制监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