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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亳州警方

依法查处了三起网络谣言案

打谣进行时

1.近日,涡阳县王某玲为博流量,故意捏造“蒋某某与怀中婴儿为亲子关系”的谣言信息在网络上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经查,王某玲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王予以行政处罚。

2.近日,利辛县高某宝编造“政府找黑社会施工、打人”的谣言信息在网络上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经查,高某宝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高予以行政处罚。

3.近日,谯城区吴某华未经证实,在网络上发布“人贩子开发新型手段,利用假的120车进行拐卖,车内有摘取器官的仪器”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吴某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吴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 亳州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