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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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通常会被纳入失信人名单,让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

失信人名单的初衷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也就是对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行为进行处罚。

但实践中也有被执行人因种种意外,虽然有履行的主观意愿,但是丧失了履行能力,既没有“抗拒执行”,也不符合“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终本后,法院通常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次,因此在两次查询后,也就是一年后,如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就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如果法院没有依法删除失信信息的,被执行行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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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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