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崇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朱某、赵某流窜盗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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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2023年1月9日4时许,驾驶银色宝马5系轿车途径崇义县丰州乡丰州村时,使用铁锤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丰田车窗玻璃敲碎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60元及烟花一支,价值79元。同日5时许,被告人驾驶宝马车来到崇义县横水镇寻找副食店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445元,盗取各类烟价值2430元。上述被告人共盗得财物总价值为301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朱某、赵某进行了质证,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崇义县人民法院

版面编辑: 陈 慧

责任编辑:张自波

值班主任: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