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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南部县部分乡镇接连发生因焚烧秸秆致使供水管网遭到损坏,进而导致村社出现停水的情况。

针对网友反映的相关情况,平台与南部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据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近段时间以来,南部县部分乡镇确实出现多起因焚烧秸秆导致供水管网被损坏的情况。为了保障群众正常饮水需求,公司一方面及时派遣维修人员前往现场,不分时段昼夜展开抢修。另一方面加派人员进行实地走访,如发现此类情况及时进行劝阻。

工作人员表示,此类行为导致供水管网遭到破坏,不仅造成自来水大量浪费,也会导致部分地区因管网维修频繁停水,供水压力成倍增加。但由于乡镇供水管网多铺设于田间、山林等无人处,难以收集人证、视频等证据,处理和追责相当困难。针对相关情况,公司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呼吁引导广大群众爱护供水设施;二是上报相关情况,协调公安机关和乡镇、村社展开联合行动,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三是加强供水区域巡视,全方位多渠道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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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设施属于公共财物,人为破坏供水设施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据平台了解,5月9日,南部县农业农村局、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通告中明确规定:

违反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街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南部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