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就是执行难!大部分债权人在和债务人产生大大小小的经济纠纷后,会犹豫是否走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认为诉讼程序到最后无法及时执行到财产,胜诉判决成为“空中楼阁”、“华而不实”。

最高院也为解决这种尴尬情况而出台各种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适用的指引来最大程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近期最高法发布一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案外建设公司对拍卖房产提出异议后,哈尔滨中院未暂缓或中止执行,且在网络拍卖程序上违法。张某甲在一拍流拍后先要求二拍,后又要求接收实物,哈尔滨中院不应同意。评估报告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哈尔滨中院于2022年1月20日裁定以物抵债,已超过有效期,不能作为定价依据。因周边配套设施完善,房屋价格上涨,应以实际价值抵债。

法院认为,本案审查哈尔滨中院是否正当地将案涉房产按一拍流拍价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首先,哈尔滨中院的拍卖行为不存在应中止或暂缓的法定事由。

其次,法律及司法解释鼓励申请执行人以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债权,故申请执行人可在一拍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

最后,哈尔滨中院以一拍流拍价格裁定以物抵债适当,无需重新启动评估程序,应予维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网络拍卖流拍后的抵债问题在该规定中并未明确提及,所以法院选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中的相应条款进行类比适用,处理问题。

根据2020年修正版文件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在拍卖过程中未能吸引到竞买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设定的保留价,同时存在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主动提出或表示同意以本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收相关拍卖财产的情况,人民法院应依法将该财产交付给上述债权人,以实现抵债目的。

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过第二次拍卖仍未成功出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这类财产进行合理评估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抵偿债务。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因特定原因拒绝接受该财产,或依法无法完成抵债交付,人民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即六十日内,组织进行第三次拍卖。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有规定,当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二次拍卖中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在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征询是否愿意接受以物抵债。若其不接受,则人民法院须自第二次拍卖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上述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说申请执行人在某时限后就不能要求法院对执行标的以物抵债,仅仅规定在申请执行人不愿意进行实物抵债的时候,法院应该具体进行何种程序以最大程度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

同时,法条还明示在执行过程人,原则上是以实现债权为最终目的,除非申请执行人员明确拒绝,否则法院没有权利限制申请执行人通过实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债权。

三、律师与话说

综合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论在网络司法拍卖首次流拍、二次流拍,或变卖未能成交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皆有权利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收拍卖财产以抵债。

由此可见,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倾向于鼓励申请执行人通过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尽早实现其债权,且未对此设定任何时间限制。

在物抵债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为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一旦申请执行人提出物抵债的申请,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确保申请合规且拍卖财产的保留价能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

经过审查合格后,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批准申请执行人以保留价接收拍卖财产。申请执行人需遵循裁定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物抵债过程顺利进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对接收的拍卖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并依法进行使用或处置。

尽管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债权予以鼓励,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必须采纳此类方式。实际上,申请执行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其他合法途径来实现债权。

总之,法律及司法解释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亦提供了多样化的债权实现方式,其中以物抵债仅为其一。申请执行人可根据自身状况选择适宜的方法,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