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的母亲眭某年近八旬,2023年1月28日,戴某与养老院签订《入住合同》,并于当日为眭某办理了入住手续。

2月10日上午7时许,养老院工作人员发现眭某摔倒在房间卫生间内,立即打电话通知养老院的院长。院长查看情况后打电话通知养老院聘请的医生,医生赶到后,为眭某注射了甘露醇和心脑静等药物。

上午8:01分,养老院联系眭某的丈夫戴某清并将其情况告知,戴某清约2小时之后到达养老院。

上午10:11分,养老院拨打了120,眭某随即被送医救治。眭某在医院治疗不到1小时,其家属根据医院的诊断,认为眭某没有救治的可能,便将其接回家中,到家约2小时后眭某去世。

戴某认为养老院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其母亲摔倒致死,于是将养老院诉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养老院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8.41万元。

养老院表示,双方约定仅部分事项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而不是24小时值班护理。养老院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眭某发生紧急情况时尽到了通知义务和紧急救助义务,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养老院为眭某提供二级护理服务,护理帮助范围不包括帮助解决大小便,眭某入住的房间睡床、卫生间马桶旁均设置了安全护栏。眭某摔倒后,养老院聘请的执业医师对眭某进行了治疗,并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家属、联系救护车、派人陪同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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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焦点是什么?

养老院是否就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2、养老院是否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呢?

眭某在养老院养老,双方约定由养老院为眭某提供二级护理服务,双方之间为养老服务合同关系。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针对老年人,安全保障是第一要务。从本案来看,眭某是7点被养老机构人员发现摔倒,八点通知的家属,10点拨打120送往医院救治,从时间上看,由发现到转诊存在时间差,养老院完全可以在时间差里面及时的将眭某送往医院救治,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养老院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未履行及时转诊的义务,应对眭某摔伤后未及时转送医院治疗的不当后果承担责任。

3、本案中的儿女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从本案看,眭某入院治疗不到一个小时,家属认为没有救助的必要,遂放弃治疗,接回家中后2小时去世。也就是说眭某的死亡是因家属放弃治疗导致还是因摔倒导致亦或是本身具有基础疾病,加上摔倒、家属放弃治疗等综合因素导致其死亡。结合眭某80岁的高龄,摔倒极有可能只占一部分因素。因此,其儿女也应当自担部分责任。

4、该如何平衡好养老院、家庭、老人之间的利益呢?

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的养老方式,它体现了子女对父母的孝顺和家庭的责任,但也会给老人造成缺乏照料、孤独和安全问题。养老院作为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为老人提供全面的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但是养老院的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养老院在服务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作为子女应尽力为父母创造一个舒适的家庭环境,关心他们的生活和精神需求。同时,可以寻求社区和家政服务的支持,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