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时分,冯波拒绝站起来听取宣判结果,表示坚决不服。”刘长律师表示,“虽然改判,但这依然是打折的正义,我们会根据冯波及其家属的意愿,决定是否启动申诉。”

“我们当庭表示绝对不服,法庭枉法裁判,申诉到底。”冯波的家属告诉“法度law”。

冯波是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2年、2013年、2015年担任刘强名下组织桂林北京商会(下称“商会”)的法律顾问,费用为每年2万元。

2022年12月,刘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审维持原判。

侦查机关统计,冯波为商会代理的14个民事案件中的两个被定性为诈骗案。这14个案件中,法律服务年之外的案件,冯波收取的费用为2000元/个。

2022年11月,冯波被提起公诉。控方认为,冯波受到刘强直接指挥,积极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伙同刘强、秦虹霞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冯波帮助刘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一审时,冯波为自己作无罪辩解,称自己没有参与过放贷,更不知道刘强及其组织有虚假合同、催债等行为。

冯波还提到,自己作为律师,受律所指派为商会提供法律服务,和商会不是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受刘强的管理和指挥。

刘强、秦虹霞曾当庭作为证人作证,明确冯波不是刘强的员工,只是委托关系,冯波没有参与过放贷、催收等。

北青深一度曾报道,案件证据中,直接指向冯波犯罪的,是公安机关对冯波和刘强等人的讯问笔录。冯波说其中很多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并称自己受到了变相刑讯逼供。

来宾市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称,民警在讯问时没有对其打骂。但在指定居住场所的同步录音录像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2023年3月,冯波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冯波提起上诉称,自己是职务行为,不接受刘强的指使。其提供法律服务、拟定合同、参加诉讼等是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定工作,依法享有豁免权。一审法院不能正确对待律师执业豁免权,将上诉人定性为刘强组织成员且是积极参与者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去年8月7日,该案二审在来宾中院第二次开庭时突发“8.7安检门”事件。作为冯波的辩护律师,刘长和王昊宸被以“该案重大敏感”为由,遭到异于常规的安检,被禁止携带自用电脑入庭辩护等,并在半小时后被通知庭审结束。

因被剥夺辩护权,刘长和王昊宸在网上直播,为冯波进行公开辩护,提出案件存在的程序违法、冯波称遭受刑讯逼供等问题。

此后,来宾中院院长就该院在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的工作失误向辩护律师致歉,并表示该院已决定对本案继续开庭审理。

今年5月15日,冯波案进行了前述宣判。这一天,也是我国第一部《律师法》通过28周年的日子。

二审判决书显示,冯波与刘强组织的关系是基于担任商会法律顾问的合同关系或法律事务而产生,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冯波自愿加入并接受刘强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冯波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但在关于冯波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上,来宾中院认为,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冯波实施的相关代理行为不属于律师正当的履职行为,而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的诈骗行为。

关于冯波是否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问题,来宾中院称“冯波主观上有帮助伪造证据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之后,冯波又协助以该虚假证据作为关键证据骗取法院出具调解文书,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

对于冯波案的二审结果

前检察官、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龚华律师告诉“法度law”

平心而论,当下司法环境中,刘长、王昊宸两位辩护律师经历“8.7安检门”事件、网络直播辩护、推动二审开庭、启动排非程序,连续庭审十八天,辩护战场上打得非常漂亮,冯波律师自我辩护有理有据,同样精彩,最终改判减掉一半刑期,已属十分不易。

但龚华律师也表示,对冯波案二审判决仍感到失望,对律师职业前景至少丧失了一半希望。据悉,冯波律师和他母亲、妻子更是悲愤交加,拒绝起立接受宣判。他们是有骨气的人,是大写的人,向他们致敬。

“在律师法颁布28周年的日子,我们没有等来依法维护律师正常执业的法院判决,十分遗憾。执业道路布满荆棘,我们肝胆相照,且行且珍惜。”龚华律师说。

前检察官、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

首先,对二审法院给冯波去黑还是值得称赞的。因为这涉及全体律师的执业安全问题,今天也是我国第一部律师法通过28周年的日子,这份二审判决也无意之中体现了对律师法的尊重。

魏景峰律师说,很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而近年来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例非常多,定黑恶势力的也不少。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一般仅提供法律服务,与所谓的黑恶势力紧密度很低,并不知道也不参与黑恶势力的比如常见罪名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不能以律师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就轻易认定是黑恶势力的参加者,而应考虑律师与涉黑恶组织的紧密度。

其次,二审判决也存在商榷的地方。比如,从套路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存在扩大打击的情况。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法定的罪名,与其关联最多的罪名是诈骗罪。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非法获利。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对所谓的砍头息等情况存在一致的合意,此时不能认为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也不存在骗的成分。

在认定具体犯罪时,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就不能借助“套路贷”的概念使之构成犯罪。纵使关于套路贷的司法解释也说的很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显然,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套路贷”表述为“相关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而是表述为“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言下之意,一部分“套路贷”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是说任何“套路贷”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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