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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提交哪些法律文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应当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辩护律师可以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确定会见的时间。但是,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提交哪些法律文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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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前往羁押场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以及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简称为持"三证"会见。另外,对于"两类案件"还应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准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籍人士或少数民族或聋哑人,会见时可能还需要翻译人员,则要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书面文件。但在实务中,各地看守所的要求不尽相同,有的看守所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说明以及翻译人员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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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的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向其了解相关案情,并做好会见笔录。